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简介:本文剖析时下风行于美欧等西方国家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浪潮”说,认为“第三次工业革命”主要依托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技术以及以“3D”打印为代表的快速成型技术等“技术簇群”支持,并使之综合应用于制造业,实现制造业“数字化”,进而引起社会生产、生活方式转型。“第三次工业革命”如同历史上前两次工业革命一样,将引起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与国际格局的重大变迁。如果欧美日等率先掌握并垄断“第三次工业革命”的“秘诀”,将不可免引起制造业从新兴国家和中国等非西方国家“回流”西方,给危机中的西方经济、政治体制注入一剂“强心针”,并有可能重新逆转国际经济、政治力量对比的现有变化趋势,打断世界历史的“西降东升”进程,进而对中国崛起进程以及中国国家安全产生巨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