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些年来,海上争端频仍,亚洲地区较受瞩目的有2009年美国监测船「无瑕号」在中国大陆地区海南岛附近所发生之冲突事件,以及2010年9月之中日船舶在钓渔台海域所发生的碰撞等,这些冲突最后都依循了政治途径而获致解决,未见诉诸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争端茍能透过政治途径解决,固为争端当事国所乐见。否则,一旦诉诸司法,当事国等均将投入大量的劳力、时间和费用,所以司法应该是解决海事争端的最后手段。正因如此,解决国际之间海事争端之国际海洋法法庭(下称海洋法法庭),于1996年成立以后,迄今十年有五,受理案件也不过18件[1]。从而,笔者欲藉由海洋法法庭之成立经过,以及其特殊的运作程序,并对其受理之案件作一基本分析,以窥海洋法法庭这些年来实际运作的情形。【关键词】海洋法法庭、海洋法公约、强制管辖权一、前言近些年来,海上争端频仍,亚洲地区较受瞩目的有2009年美国监测船「无瑕号」在中国大陆地区海南岛附近所发生之冲突事件,以及2010年9月甫发生不久之中日船舶在钓渔台海域所发生的碰撞等,这些冲突最后都依循了政治途径而获致解决,未见诉诸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争端茍能透过政治途径解决,固为争端当事国所乐见。否则,一旦诉诸司法,当事国等均将投入大量的劳力、时间和费用,所以司法应该是解决海事争端的最后手段。正因如此,解决国际之间海事争端之国际海洋法法庭(下称海洋法法庭)……
简介:中文摘要:中美航行自由之争,是军舰的“航行自由”之争,中美之间的根本的分歧在于他国国家海上军事安全战略和航行自由的国际法的解读和运用。本论文在以他国军舰在南海“航行自由”争议的问题分析基础上剖析他国“航行自由”的原因和表现以及挑战中国的“过度的海洋主张”。尽管他国声称的目的是挑战中国的“过度海洋的主张”,而他国的相关的行动的根本的原因是他国认为中国为其战略的竞争的对手,进而分析了他国的军舰在进出中国南海岛礁领海时应提前申请并获得许可的法律依据,在他国看来,“国际水域”是指类似公海的水域,在“国际水域”界定中他国可以享有类似公海的航行与飞越的自由,但是其在论点是不能成立的。全球海洋事业飞速发展到今天,中国也面临诸多的海权问题,而积极地运用航行自由制度,维护海外权利对解决中国海洋权利维护问题是必不可少的。
简介:<正>《国际海底资源与海洋法》是一本学习海洋法,特别是研究国际海底制度必读的参考书。要介绍它的内容和价值,必须先说明一下国际海底制度在海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国关于国际海底制度斗争的情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恐怕是发生最大变化的学科之一,海洋法又恐怕是国际法中发生最大变化的领域之一。联合国肩负着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篡的任务,数十年来,通过三次海洋法会议,终于1982年4月30日缔结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凡17个部分,320条,9个附件,构成一部比较全面的海洋法典。截至目前,公约已有159个国家签字,31个国家批准,但公约规定,必须60个国家批准时,方才生效。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或UNCLOS)第288条第1款意义上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而言,国家同意极为重要。这一观点尤其适用于'混合争端',这类争端的特征是:它们不限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而是必然要求司法机关裁决不受公约直接规制的领土主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UNCLOS法庭必须先确定争端的相对权重。如果争端的重点明显不在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上,那么法庭必须拒绝实施管辖权。《公约》第287条第1款意义上的所有争端解决程序都应该就管辖权的限制发展出一套统一的方法,并遵循之,以实现必要的法律确定性。
简介: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于2010年针对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的法律义务与责任问题提供了《咨询意见》,然而该意见不仅在将担保国义务划分为“确保义务”和“直接义务”方面存在明显缺陷,而且在解释担保国的责任时亦留下诸多矛盾与模糊之处。鉴于对争端分庭所提观点的争论,需要重新厘定划分担保国法律义务的方法,如可从义务履行程度入手,分为行为性与结果性两类。而就担保责任问题,一方面需要对其相关解释进行辨正,另一方面需要审思其遗留问题。我国虽然新近出台了《深海法》,但由于框架性较强,尚存在如申请主体范围较窄、担保制度不明以及义务分配失衡等问题,我国作为重要担保国,建议除进一步完善既有立法外,还应及时出台担保、监管与环保方面的相关配套规则。
简介: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
简介: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陆地资源日渐枯竭,海洋资源成为各国“必争之地”,使蓝色圈地运动愈加激烈。中国的海岸线较长,岛屿众多,其海上邻国的经济发展严重依赖于海洋资源。中国与菲律宾、越南、日本、韩国等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岛屿、岛礁主权争端。即便中国一直主张以双边的谈判和磋商等外交方式解决海洋争端,但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的规定,是中国不得不开始思考从国际法的角度解决海洋争端。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分析和附件七下的仲裁庭的案例进行分析,从前置条件、管辖权等方面,为中国可能将要面对的强制仲裁提供抗辩理由的参考。
简介: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陆地资源日渐枯竭,海洋资源成为各国“必争之地”,使蓝色圈地运动愈加激烈。中国的海岸线较长,岛屿众多,其海上邻国的经济发展严重依赖于海洋资源。中国与菲律宾、越南、日本、韩国等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岛屿、岛礁主权争端。即便中国一直主张以双边的谈判和磋商等外交方式解决海洋争端,但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的规定,是中国不得不开始思考从国际法的角度解决海洋争端。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分析和附件七下的仲裁庭的案例进行分析,从前置条件、管辖权等方面,为中国可能将要面对的强制仲裁提供抗辩理由的参考。
简介:内容摘要: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正在从理念转化为行动,成为中国引领全球国际法治变革的鲜明旗帜。随着海洋强国与其他沿海乃至非沿海国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应运而生,成为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立场与方案,呈现出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构建价值。我国在参与全球海洋法治变革的进程中,应当重视“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作用,通过“海洋安全共同体”、“海洋和平共同体”、“海洋利益共同体”、“海洋生态共同体”等融合方案,积极构建海洋安全法律制度、海洋资源开发法律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法律制度,以期建立区际利益平衡机制,促进全球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完善全球海洋治理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