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是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和制度的重大突破。新民事诉讼法确认非实体利害关系人具有作为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有可能增大公益诉讼实际运作的难度。因此,明确公益诉讼启动主体就成为构建并运行该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诉讼信托的确立是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的适当出路之一。
简介: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那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导致诉讼终结,夫妻身份关系自然消灭,这一点毋庸置疑,可是对于接下来要发生的基于死者遗产的继承问题却会根据不同的前提情显得有些复杂。
简介: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涵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表述。在学术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负有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称之为举证责任。这类表述方式采用的是一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既包括由谁提供证据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的内容,也包括由谁承担不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的内容。
简介:目的:本文从当事人的视角,深入研究团体辅导对于团体成员所产生的作用。方法:采用协商一致的质性研究(CQR)方法,对15个来自不同团体的当事人的深度访谈材料进行分析。结果:发现与团体辅导效果相关的域有4个,即团体辅导的过程效果、团体辅导效果获得的过程和体验、团体辅导效果的影响因素,团体辅导的后续效果。结论:当事人眼里团体辅导效果的内容广泛且丰富,团体依恋既是团体辅导效果的内容也是基础性的疗效因子。
简介:
简介:法治社会中,司法公信力在个案中的实现有赖于对当事人程序权的充分保障。在现代民事诉讼中,证明权是当事人程序权的核心,而证明权生成的实定法基础也只存在于近代之后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历经改革的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与证明权相契合,既具备了证明权生成的实定法基础,也亟待证明权的有效配置以提升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
简介:<正>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只是在自诉案件中存在着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中不存在当事人和解的法律空间。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试验,对特定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进行探索。学术界对刑事和解的研究较为活跃,不仅借鉴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对实践中的创新进行理论论证,同时也研究了实践中的一些乱象并提出应对建议。我国2012年对刑诉法进行修改,构建了公诉案件中的当事
简介:当代中国,没有哪一个行业能像律师一样在如此短短的20年中形成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也没有哪一份工作如律师一样成为趋从性很强。甚至是令人艳羡的职业。的确,在中国现实社会结构中,律师已成为令人瞩目,同各阶级阶层具有广泛联系且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职业群体。不仅如此,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进步以及加入WTO,中国律师的发展还有极大的潜力空间。
简介:卡尔·罗杰斯(CarlRogers,1902—1987)是一位有世界影响的美国心理学家,是心理治疗和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之一。他于1902年1月8日出生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的芝加哥,在6个孩子中排行第4,父母都是虔诚的基督教徒。1922年,罗杰斯上大学三年级时,作为全美10名代表之一到中国北京参加"世界学生基督徒联盟会议",这一阅历使他开始怀疑自己的宗教信仰。
简介: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庭审改革,都是非常陈旧的话题了。特别是前者,已经基本在一流的学术刊物目录中销声匿迹了。究其原因有二:一是研究者很难在这些传统问题上超越前辈,再挖掘出新矿;二是这些经典问题可能被认为已经解决了,因此还有什么必要在宝贵的核心期刊资源上用于这些老问题的重述呢。
简介:东盟贸易合同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意思自治是东盟贸易法律适用的最重要原则。东盟贸易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分三种情况:第一款规定"业已同意";第二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第二款规定的"应视为已默示同意"应视为当事人已经默示地同意了适用国际惯例,在解决合同争议时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相关规定。东盟贸易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家法律时不得选择冲突法律和程序法律;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应当明确指出到底选择我国的哪个法域的法律。
简介:摘要:民事诉讼是能够充分体现出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基本诉讼制度,该制度的执行不仅能够体现出我国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能够加快司法的处事效率,避免当事人诉讼权与程序公平出现相互冲突的问题。鉴于此,本文通过阐述民事诉讼和解的定义及两点性质,提出民事诉讼和解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以期加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中对当事人权利的全面保护,加强我国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简介:纵向垄断协议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告资格之所以成为问题,根本缘由在于其内部包含着当事人过错与维护公共利益这一对'私'价值与'公'价值之间的矛盾。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现有诉权否定论、有限诉权论和德国法层面的完全诉权并没有真正化解这对矛盾,它们各自不同程度上使用'非黑即白'的选择模式反倒使这对矛盾更具对抗性。以功能为标准,在对审理反垄断损害赔偿之诉的程序进行阶段化的基础上,进行制度构建,成为化解矛盾,解决纵向垄断协议当事人原告资格问题的新尝试。
简介:摘要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行为与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遭受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实践中经常争议的焦点之一。
简介:程序主体直接承担程序的法律后果,是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在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纷繁芜杂的表象之下其本质都在关注当事人与法官在程序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本文借鉴两大法系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权限分配的经验,在协同主义理论下分析功能实现中主体方面的制约因素,探讨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的分配。
简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粤法经行字第5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或者翻悔的,可否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简介:<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订约双方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但托运人很少是纯粹为自己的需要而托运货物并在目的港接收货物,这就会出现原始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收货人。在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通常我们将收货人定义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因此,可以将收货人理解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于直接订立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提单持有人,其何以对承运人享有权利、承
简介: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审判方式改革,试图将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由以往的超职权主义逐渐向当事人主义转型,尽管在证据理论、庭审方式、裁判路径等方面较之以往已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但依然很难下定论,中国民事诉讼模式下已完成向当事人主义的成功转型。在审判方式改革旗帜下各地法院所发布的纷繁复杂的
简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我国立法中也采用了这一原则,但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国际公约相比,条文简略,缺乏可操作性。鉴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4号)。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案件如何正确确定准据法提供了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从而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还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关于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诉讼制度终结的分析
从公证实务的角度谈当事人举证责任与公证机构核实权
当事人眼中的团体辅导效果:基于协商一致的质性研究
省高院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副厅级以上领导同时作出廉政承诺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以实定法基础为中心的考察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当事人权益保障研究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罗杰斯:当事人为中心的心理治疗与教育
对段文波教授《当事人主义》的评议
东盟贸易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和解与当事人权利保护研究
纵向垄断协议当事人原告资格问题研究——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为视角
浅析公证赔偿责任中公证机构行为与当事人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功能之实现路径——以当事人与法官权限分配为视角
我国台湾地区诉讼当事人能否委托台湾地区居民代理行政诉讼?
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
合同当事人抑或合同第三人——关于合法提单持有人法律地位的探究
评议段文波:《当事人主义:对象、方法与程序》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我国的立法及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