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抑或合同第三人——关于合法提单持有人法律地位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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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订约双方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但托运人很少是纯粹为自己的需要而托运货物并在目的港接收货物,这就会出现原始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收货人。在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通常我们将收货人定义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因此,可以将收货人理解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于直接订立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提单持有人,其何以对承运人享有权利、承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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