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辩护律师的言论自由问题有自己的特殊性,国际人权规则和一些典型国家的立法规范都对律师的言论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制。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要求律师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各国都并不一律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但限制律师发表对实体公正有损害的言论、禁止律师发布虚假信息。但律师可以发表对审判公正没有实际损害的言论、与程序性信息有关的言论、消除他人言论的负面影响的回应性言论。我国应当借鉴上述规则,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规定禁止律师发布“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的同时,通过安全港规则、回应权规则、真实性规则将其具体化。
简介:申诉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但在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对司法裁判终局效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各种"乱象"。彻底的解决对策是废除该制度,而现阶段较为可行的策略是将其作为法院附设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申请再审程序共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旨在引导申诉走向法治轨道。律师代理申诉本质上一种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其运行机制符合司法特性,遵循评估原则和回归程序原则。为破解该制度与相关程序和制度存在的兼容性障碍,应从律师代理的参与机制、程序保障和法律效力等三个层面进行具体制度构建。
简介:债权得以实现主要依靠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债权人虽诉诸法律程序也往往难以收到实效。有时法院判决由债务人清偿债务,但因判决时债务人已丧失了清偿能力,或因第三人对债权有异议,或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但通过执行第三人的途径仍然保证不了债权的实现等。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尽其可能为债权人谋求一些诉讼或仲裁以外的解决纠纷的方法,使债权人免遭经济损失。经济纠纷是纷繁复杂的。债务人在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同时常常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第三人在对前还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同时也可能对前述债权人中享有债权。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债权人对第三人负债、第三人对债务人负债的事实使债务人、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