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加快和规范本市直管公产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政策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按照《关于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的通知》规定,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剖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简介:鲁民[2013]92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范围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