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清末资议局选举后,历届中国政府都试行了现代意义上政治选举,随着选举活动的开展,选举纠纷和选举诉讼也日益增多。选举诉讼因公众参与政治选举而引起,是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冲击传统社会的产物,反映着中国社会政治发展形态和法律文化的变迁。所谓选举诉讼,“乃选举人或候选人确认办理选务人员或其他选举人及候选人有威胁利诱或其他舞弊情事时,或确认当选人资格不符,或所得票数不实,及候选人确认其本人所得票数被计算错误的,于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诉讼之谓”。[1]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2]广义上选举诉讼是既包含追究选举违法者责任的刑事诉讼,也包含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等事关选举效果的民事诉讼,还可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诉讼。狭义上的选举诉讼仅是针对选举效力(选举无效、当选无效等)问题提起的诉讼。本文关注对象是狭义上的选举诉讼,具体而言,是民国后期国统区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选举诉讼的司法体制。
简介:在当今世界,政治民主是时代进步潮流。"民主"的实质,就是"主权在民"、"人民统治"。也即全体选民通过"选票取代子弹"的和平方式,推选或罢免领导人、执政者,由这些"公仆"来行施治权。从另一个角度看,选举也是整合、显示民意的必要方式。它能传递公民意志力量对比的信息,区分"多数"与"少数",使少数派不得不与多数派合作,从而促成政治稳定。执政者(党)也只有通过选举,才能"代表"民意并为之服务。否则,就只能是空泛承诺、政治作秀和自我美化。当然,选举也决非万能,选民也可能作出错误选择。但又只有选举,才能用和平方式纠正错误。在这一过程中,选民获得了切实的民主锻炼。也只有如此,政治竞争才能以公开、有序、文明的方式进行,不至发生台上握手、台下踢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