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合同法》第174条并未明确对其他有偿合同所参照的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直接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都存在争议。通过对第67号指导案例以及同类股权转让案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作为特殊标的物,股权的移转和交付方式决定了其转让合同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解除权;其次,在适用其他法定解除权时,应当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从严把握解除权的适用条件。由于商法与民法体系之间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商法更偏重效率价值以及外观主义而民法更偏重追求当事人间的公平正义,导致了同一行为的内外部价值评价出现矛盾,因此,从行为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异类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程度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简介:按照经营主体的不同,保理行业可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两个部分。在我国大陆银行保理并不太愿意为最需要保理服务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而更愿意为风险程度低、管理比较规范的大企业开展保理服务,中小型企业在银行保理中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这为商业保理公司差异化竞争带来巨大的商业机会。因此,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融资方式,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应收账款转让是商业保理业务的核心,本文从债权转让约定禁止和应收账款双重转让两个角度,较为详细分析应收转款转让在保理业务中面临的问题及风险。应尽快完善我国商业保理法律法规,为商业保理创建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促进商业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简介: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我们的生活中变的屡见不鲜,但随之而来也引发了许多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问题。其中的较为显著的问题之一就是有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必需具备的实质性要件。公司法解释四细化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进行了明晰。但是对于“同等条件”规定缺并无详细的立法阐述,实践中也常常因为对“同等条件”的争议而使一些案件失去相当的可操作性。因此对“同等条件”进行详尽和理性深入的分析研究是对于理论和实践非常必要的。本文就基于此目的提出关于自己的见解,帮助更好的理解“同等条件”的要素,为“同等条件”在司法事务中的适用提出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