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消费者相对弱势的地位及消费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私益诉讼无法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行政手段的处置也未能有效救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规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将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使得消费公益诉讼难以产生预期效果.在探讨消费公益诉讼原告的种类、范围及关系基础上,提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按照“扩大有起诉权消费者协会范围到赋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消费者社会团体再到赋予消费者个人以起诉权”的思路逐步推进,行政机关配合法院进行消费公益诉讼的审理和判决执行,检察机关督促怠于行使消费公益诉讼诉权的特定主体行使诉权,必要时提起诉讼,以期更为妥当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创设了“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针对“哪些企业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如何界定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论证:首先,立足规范视角,对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引出内涵界定不明和外延概括不清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通过法官视角和学者视角,具体考察了相关裁判和学说的思路及其在逻辑论证上难以周延的不足;最后,透过域外视角,并再次回归规范视角,并借由“公用事业”推导出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具有行为的公益性、一定的垄断性、受行政规制性和受政策支持性这“四性”,进而提出“两步走”的主体资格识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