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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

  • 标签: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纠纷 赔偿问题 铁路运输企业 权利义务关系 铁路运输合同
  • 简介:在总结对《鹿特丹规则》不同评价的基础上,揭示《鹿特丹规则》效果和目标存在的偏差,提出该公约存在的问题将限制其作用,影响其统一化的目标。建议国际社会继续探讨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途径,并建议中国暂时不考虑签署和加入《鹿特丹规则》。

  • 标签: 《鹿特丹规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运输法律统一
  • 简介:在国际海上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火灾,造成船舶与货物的损失,除非能证明承运人本人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单独海损免除责任,因火灾所致的共同海损由各受益人分摊,但承运人能否就火灾给船舶造成的损失向收货人索赔或者主张货物的留置权要根据货方有无责任而定,行使货物留置权需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当海上运输货物发生火灾危及船货安全时,船方应及时宣布共同海损,同时船货双方应本着合作态度尽快明确火灾原因以分清责任,承运人宜接受担保,应避免行使货物留置权。

  • 标签: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火灾 货物留置权 适用法律
  • 简介:通过对一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的介绍与分析,认为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不应实质性审查保险合同关系。识别无船承运人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据,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海上运输货物毁损的风险何时转移,除了考察当事人对价格条件的约定外,还应注意双方是否以行为方式修改了该价格条件。

  • 标签: 代位求偿 无船承运人 风险转移
  • 简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海商法》修改研究工作正式启动,是否扩大适用于沿海、内河运输是修改研究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鉴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航运实践中存在着很大区别,且立法逻辑完全不同,为保持《海商法》第四章体例独立,建议将其改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专门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建议增设单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调整沿海及内河货物运输;在起草相关条文过程中要注意立法技术,处理好立法与其他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

  • 标签: 《海商法》修改 沿海货物运输 内河货物运输
  • 简介:考察东亚其他地区海事立法的主要法域,韩国已于2007年完成本国海商法的修订,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正在进行相关修订工作,其海运立法呈现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大、航海过失免责得以维持以及运输单证多元化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修改时应当顺应此种趋势,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为"接收至交付",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并且规定海运单以及电子运输记录的相关规则。

  • 标签: 东亚 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商法》修改
  • 简介:1997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3251亿美元,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达1400多家。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以海上运输方式进行(根据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的特别规定,本文把含有海运方式的多式联运视为海上运输),且货代企业营业收入中又以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所占的比重为最大。目前我国对海上货运代理业尚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在海上货运代理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包括责任限制、除外责任)等方面亟待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的特点,提出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经常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供同行在处理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时参考。一、托运

  • 标签: 货代企业 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 托运人 无船承运人 多式联运
  • 简介:在《海商法》修订的过程中,是否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成了争论的热点。支持者认为,由于民法对内河运输调整不具有针对性,司法解释也很难进行大面积的法律漏洞的补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也很难作为航运习惯予以适用,因此,应考虑以专章的形式将内河运输有关的法律规则规定在《海商法》中,以适应航运中司法实践的需要。

  • 标签: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内河运输 海商法 立法模式
  • 简介:不论时代如何发展,国际货物贸易以及运输都是推动各国法律趋同化的主导因素。国际社会因经济全球化而组织的法律统一化进程在货物贸易与运输领域取得的成果也最大。1924年在荷兰海牙订立的《海牙规则》是第一个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方式法律统一化的国际公约,目前成员国有70个。2008年《鹿特丹规则》则是有关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最新成果。回顾这一统一化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物贸易试图冲破各国实体法律不同的阻碍,不断尝试统一各国运输实体法律的成就与轨迹。

  • 标签: 海上货物运输 法律统一化 实体 国际货物贸易 《海牙规则》 静思
  • 简介:<正>第一条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间经济贸易交流和航海运输业发展,维护正常的货物运输代理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代理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管理。第三条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货物运输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 标签: 台湾海峡两岸 货物运输业务 代理业务 外经贸 运输代理业 经营许可证
  • 简介:针对联合国货物运输法草案诞生后海运条约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分析草案制定历程中先后公布的6份文本所呈现出的三种海运条约冲突解决模式:回避模式、优先模式和退约模式。认为回避模式太消极,应首先予以排除;优先模式和退约模式,均只能解决部分条约冲突,同时没有虑及未来新的条约。提出改进之途在于应一并考虑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善意履约原则、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同时适当运用条约优先地位条款。

  • 标签: 运输法草案 海运条约冲突 联合国货物运输法草案 解决模式
  • 简介:【裁判摘要】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

  • 标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代位求偿 公司 纠纷案 交接计量 清洁提单
  • 简介: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 标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纺织公司 托运人 无单放货 承运人 海运提单
  • 简介: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货物短少问题,结合审判实例进行分析,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短少纠纷中,最令人困扰的就是当事人通常主张的"不知条款"和"5‰的水尺计重误差"免责事项。虽然"不知条款"在中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中均可被接受,但承运人想以此免责,却须面对严格的审查,毕竟既在提单上标注明确的数量,又想不对此负责是不合情理的。"5‰的水尺计重误差"也是承运人惯用的手法,其在理论上虽可站住脚,但业界对此颇有微词,承运人想以此免责亦很难。

  • 标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不知条款 5‰的水尺计重误差 证据不利推定
  • 简介:法发[2012]28号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武汉、厦门、广州、北海、海口海事法院: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发展迅速,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水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保障。但是,与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际海运相比,国内水路运输法律规范的滞后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增长。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内河航运的立法,内河航运的条例、规定多为部门规章,法规制度之间存在矛盾,

  • 标签: 水路货物运输 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国内 法律问题 水路运输市场
  • 简介:【裁判摘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 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保险单 最大诚信原则 海外企业
  • 简介:2000年7—8月,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纺织公司)作为卖方,与国外K公司签订了男、女生校服各20万套的售货确认书,嗣后收到4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为履行协议,浙江纺织公司向国内9家厂商全额支付货款后,收购来男生校服86900套、女生校服34500套,

  • 标签: 海运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纺织品 浙江省 无单放货 纠纷案
  • 简介:<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或装船运输,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签发提单.承运人除了和托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外,还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而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的权利和提单项下的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是什么关系?提单的

  • 标签: 运输合同 提单转让 托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 交付货物 货方
  • 简介:在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基础上,分析了FOB贸易条件下的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时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即使FOB卖方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在提单载明运费到付且实际托运人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托运人"承担前述运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 标签: 目的港无人提货 缔约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 到付运费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