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评估主体是指组织、发起、实施以及参与法治评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它是法治评估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一般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组织与发起法治评估的主体:二是实施具体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三是参与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与法治评估相伴产生,但因其性质,不同类型的法治评估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对法治评估结果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存在组织与发起主体的内部性、实施主体的非独立性、参与主体的非周全性等不足,需要建立独立第三方作为评估的发起与组织主体、各种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小组作为评估的实施主体,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引入独立民意机构参与评估等制度。完善我国的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简介:公共政策是政府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政策评估则是对政策实施效果和相关利益群体权益诉求的一种反映,评估主体是整个评估过程的主导者。在我国众多的政策评估项目中,尽管公众的自我认知以及社会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在不断改变着整个评估主体结构,但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不同的评估主体在政治忠诚、身份认同、体制信任、资源享有方面有所不同,这种趋势不断塑造着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内隔离”现象。文章从制度认同的角度,通过对不同评估主体间的比较揭示这一“隔离”现象的原因及其影响,指出“隔离”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咎于非政府政策评估主体的能力或积极性,它是政府组织结构和制度环境的产物,也是现行政策评估制度中“放管结合”悼论所导致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近年来政府制度改革的非预期结果。
简介:政府绩效评估作为一种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将越来越凸显出其实践价值。然而,审视当下我国流行的主要政府绩效评估模式,明显存在着诸如可信度不高、形式化现象严重等问题。多元主体政府绩效评估模式意味着公众意志的整合与表达,尤其是关注了政府责任意识与合作政府理念,从而在主体构成方面能够确保评估工作既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实现程序公正;又要保证实体公正,实现评估结果的高度公信力。这意味着,只有把公众本位贯穿于政府管理的始终,以公众满意作为政府绩效的核心评估标准,建立和谐的多元评估主体关系,才能客观准确地评价政府绩效,形成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的有序治理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