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方面法规的总称。行政法有以分类行政法形式存在;也有以部门行政法的形式出现。按照调整对象作为标准,可把凡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规归纳为一类,可称为分类行政法,以与调整其他性质社会关系的法规相区别。分类行政法作为法规类别,一般是由一系列单行行政管理法规组成。部门行政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自己的法规体系和指导原则。其法规体系或形成为法典,或以几个基本法为骨干加上若干分支的单行法规组成。部门法的理论体系至少说明了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方法、结构以及基本原则。分类行政法是形成部门行政法的渊源。但同一性质的分类行政法形成什么样的部门行政法,形成几个部门行政法,这都由历史发展来决定。
简介:行政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形式合理性和存在必然性,此种意义上的规避法律行为不宜作当然的否定性评价。现实中,行政法律规避频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策性法律规范的属性。这些政策性法律,更像是宣示性的政策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不强、缺乏违法后果的规定、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等特点,由此造成了制定法容易被突破和规避。同时行政法律规避也体现了政府特有的权力逻辑,此种逻辑和法律规避行为有损于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对法治的破坏作用更加突出,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防范:一方面要加强政府本身的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科学立法,做好法律的细化和解释工作。
简介:行政法律规范本应是十足的行为规范,但在我国却出现“裁判规范化”现象,必须改变这种认识与现状,还行政法律规范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特质,实现行政法律规范应有的完全价值。行政法或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化就在于:通过行政法或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加以约束或限制,实现行政秩序。强化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规范化去裁判规范化的途径是多样的:在改变规范意识的前提下,将直接规范公民权行为和行政权行为作为立法的重心,同时在行政执法中应实现对公民权行为和行政权行为的双重规范,改变泛责任化现象,并且要去司法中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