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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进一步补充关于现行刑法中的责任和刑事均衡的学说是次要的,现在需要对它们进行仔细的考察。首要和最重要的学说是关于犯罪未遂的学说(“暂定的学说”)。这种学说的创立是为了使自己适应于古典学派的理论,而这是相当困难的。

  • 标签: 犯罪未遂 现行刑法 古典学派 学说 刑事
  • 简介:刑法关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及运用?文章以杨桌脱逃案为切八点.系统阐述了二者的由来、构成条件,区别及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该案的判决。

  • 标签: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着手实行犯罪
  • 简介:踩点、计划、组织、准备作案工具、制造条件等预先准备情形,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准备作案工具

  • 标签: 未遂犯罪 案例犯罪 法律案例
  • 简介: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 标签: 教唆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
  • 简介:立法中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规定是出于刑罚目的论研究和对刑事政策的考虑,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心理区别犯罪是一种由行为人心理支配的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与制约的行为活动

  • 标签: 中止未遂 未遂之我见 犯罪中止
  • 简介:立法中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规定是出于刑罚目的论研究和对刑事政策的考虑,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心理区别犯罪是一种由行为人心理支配的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与制约的行为活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 标签: 中止未遂 未遂之我见 犯罪中止
  • 简介:立法中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规定是出于刑罚目的论研究和对刑事政策的考虑,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心理区别 犯罪是一种由行为人心理支配的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与制约的行为活动

  • 标签: 中止未遂 未遂之我见 犯罪中止
  • 简介:<正>被告人孙某,男,28岁,已婚,个体户。孙某因夫妻关系不和而与其妻分居,借住在朋友的一套住房内。1996年春节后,孙某便与被害人李某(未婚)有不正常的往来。1996年6月6日晚,李某又随孙某到其住处过夜,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晨7时左右,李某准备上班,孙某问李某:“下次何时再来?”李某称:“下次不来了。”孙听后非常生气,心想:看来我与她结合不可能了,妻子要离婚,原来的工作又辞掉了,现在生意又不景气,店刚开一个月就亏掉二千多元,不如我

  • 标签: 被告人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被害人 犯罪行为 意志以外的原因
  • 简介: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预备与未遂的界限有两种立法模式。通过对两种立法模式下预备与未遂界限的理论阐释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得出应以“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的决意而实施对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具有迫切危险的行为”作为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在预备与未遂界限问题上,中国应选择德国和意大利的立法模式,司法适用中,应建构刑事判例制度。

  • 标签: 预备 未遂 立法选择 司法适用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法定的犯罪未遂概念说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三个特征,体现了犯罪构成中主、客观方面的统一,缺一不可。其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前提。一切故意犯罪都是主观上的某种犯罪故意和客观上实行一定行为的统一。如果说故意罪

  • 标签: 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遂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我国刑法 犯罪对象 犯罪未得逞
  • 简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两者的界限,掌握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共同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其不同点表现在:1.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既遂以前,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来遂;而犯罪中止则发生于犯罪结果之前整个的犯罪过程

  • 标签: 现实意义 主观意志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行为 犯罪形态
  • 简介:犯罪未遂的立法概念需要完善.犯罪未遂不能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这一结论已为司法界所采纳.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情况下,也不能存在犯罪未遂.有必要建立"未遂行为"理论,使不可罚的未遂行为区别于可罚的犯罪未遂.并非一切直接故意犯罪都需要或能够区分未遂与既遂.目的说、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具有相通性.

  • 标签: 犯罪未遂 既遂 目的说 间接故意 行为人 直接故意
  • 简介:一、我国犯罪未遂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我国通说认为,犯罪未遂是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与此相对的是,犯罪既遂是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对于通说的这种观点,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

  • 标签: 犯罪未遂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 简介:摘要: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及其着手的认定涉及到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线问题。司法实践对个案中实行行为及其着手的认定倍感棘手。复行为犯中的实行行为及其着手认定具有特殊性;实行行为及其着手的认定应当坚持在刑法规范范围内(以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并结合个案情况进行价值判断。

  • 标签: 强奸罪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实行行为 实行的着手
  • 简介:总体上,应当以并合主义作为犯罪未遂认定和处罚中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在着手认定标准和犯罪未遂处罚依据的确定上,应坚持以形式的客观说为主、实质的客观说为辅;在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确定上,则应坚持以主观主义为主、兼顾客观主义。不可罚的不能犯是现实存在的,它不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犯罪特征,因而不是犯罪,不具有可罚性。

  • 标签: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并合主义 犯罪未遂 不可罚的不能犯
  • 简介:刘甲与张三、李四系某县城待业青年。3人均好逸恶劳,整日结伙四处流荡。去年12月的1天,3人用完了身上所带的钱,无法继续“潇洒”.遂合谋抢劫出租二轮摩托车找点钱花,于是3人分头准备了匕首、手电筒及布带等作案工具。当晚8时许,张三、李四按照分工先行到县城外公路边的一加油站附近等候。刘甲遂从县城骗租一辆出租两轮摩托车.谎称有急事到某镇。路经加油站附近时.张三、李四站在公路中急呼停车,刘甲称二人系其朋友,也叫摩托车驾驶员停车。摩托车驾驶员因从事出租业务已久。有一定的社会经验。

  • 标签: 犯罪未遂 人的行为 被告 摩托车 待业青年 “潇洒”
  • 简介: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因而1般以行为地的实行行为标准来具体认定犯罪的着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

  • 标签: 中的着手 未遂中的 犯罪未遂
  • 简介:被告人阮某,男,19岁,初中文化程度,系某厂工人。因急需资金,阮某于1994年3月18日,给本厂财务科长写了两封恐吓信。第一封信的内容是:“刘某你不用知道我是谁,你要在三月二十三号晚上拿一万五千元现金到你们厂后面新建的桥上去。只要你不拿(钱),你的人身安全就没有保证,你的女儿也会被人先强奸后弄花了脸”。“这事不要告诉别人,到时候就体自己来。二十三号晚上八.点正,在桥东边南侧的栏杆下有封信,你拆开看看就知道已(以)后的本怎么做了。提醒你一下,到时候拿个手电筒。”第二封信的内容是:“你沿批发市场向南走,到草桥口向西去,直到济安播向南走,到河边溜河南边的路向西去,走出二百米在(再)按去的路线回到济安

  • 标签: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构成 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得逞 敲诈勒索罪
  • 简介:<正>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 标签: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 行为人 确定性
  • 简介:构成要件未完备不是未发生具体危害结果,即确定是属于以犯罪结果发生为分则具体构成要件完备的标志,还是属于以危险状态具备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完备的标志

  • 标签: 中犯罪 区分既遂 完备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