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从其出现的那一刻起,关于诉权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并先后出现过多种内容迥异的诉权学说。然而,要真正的理解诉权的意义,就不应局限于纯理论的层次,而是要回归实践中寻找诉权在权利体系中存在的独立价值,同时探求诉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实践意义。以这种方法研究诉权,以此为标准讨论诉权的内涵和外延,对于诉权研究具有重大意义,还可促进立法和司法在最大程度上便利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内容摘要 : 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的生效,使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立法上得到进一步确认,各地也都取得了一些可观的成就。然而不容乐观的是,在实践中诸如僵化的登记管理体制,自身独立性较差,符合条件的主体过少以及环保组织本身的内部条件限制,仍然阻碍着环保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以 2014年的泰州天价环保赔偿(以下简称“泰州案”)为例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指出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前景。我国有必要创新环保组织的管理机制,放宽原告的资格限制,对环保组织进行多方面的支持,从而为早日实现“蓝天梦”提供助力。
简介: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简单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凡研究民法必然首先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可以说民事主体是民法研究的起点和核心。关于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应当说,无论哪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无论哪个时期的法律,都是由人创制的。人创制法律固然出于利益的需要,但是人之所以能够创制法律.原因之一在于人有意志,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民法自不例外。民法是人法,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定分止争、确定名分归属的。人有意志,人因此才能支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通过支配。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所谓的名分归属表面上是将一个名分归属于一个主体.实际上归根结底是要将名分归属于一个意志。民事主体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是因为法律承认其意志资格,法律不承认其意志资格.就是不承认其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