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所检察部门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核准交付执行死刑时,对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理所应当由刑罚执行监督部门也就是监所检察部门临场监督
简介: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法律的复位,不仅能妥善解决量刑不一的弊端,而且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现刑罚的社会效益,加强了司法人权保护。为保障死刑复核权实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检察机关应当构筑相应的法律监督制度。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设置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大有助益,特别是在防止错杀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实践中死刑复核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极易造成裁判的不公,违背了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初衷。本文就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缺失的现状及影响、依据、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简介:死刑执行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监督不太重视.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其现状是:它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涉及人的生命;它又似乎是最不重要的,监督只是徒具形式而已.因此应当重视死刑执行监督,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监督的程序控制,充分保护死刑犯的人权.
简介: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命关天,应慎之又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死刑制度的基本政策。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简介:
简介: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设置,在现行刑法所设置的这7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死刑罪名中,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死刑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简介:我国死刑立法技术,实质上扩张死刑,形式上却隐藏死刑:总则以貌似限制死刑的法文,放宽死刑适用条件;分则以罪名变更、罪状重组的方式,使死罪数量明减实增;死刑个罪或扩大罪状外延、缩小其内涵,以扩大覆盖面,或以援引、分割、转化、竞合的方式隐藏死刑。扩张死刑源于对刑罚效益规律的误读,降低了刑罚配置的整体效益;隐藏死刑源于轻刑化的外围压力,降低了死刑自身的效益,最终陷入死刑"越限制越泛滥"的怪圈。
简介:荒唐年代,生产队长可以组织审判宣布死刑,这可不是笑话;二十年后,被害人的遗腹子剥茧抽丝追查真相,终使冤情大白天下。
简介:主要有规定了一种、两种、多种和没有规定具体死刑适用情节的四种死刑适用情况,可规定对不是必须执行死刑的犯罪,我们应该从死刑政策上、死刑罪名设置上、死刑适用上等方面来严格死刑限制
简介: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笔者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和有益的。然而,如果笔者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笔者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贝卡利亚只要死刑还存在着,那么整个刑法就都散发着血腥的气味,整个刑法都带有阴森恐怖的印记,整个刑法都充满着报仇雪恨的污点。——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简介: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管理体制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
简介:腊月二十三过小年,下了一场大雪,好大好大,整个城市变白了,整个城市被覆盖了,整个城市也沸腾了。每年冬至市政府都专门下达清雪令,各部门各单位,自扫门前雪,包括门前临街的。当天的雪当天清,没有督促,没有动员,只有检查、曝光、通报、罚款。雪停扫雪,是北方冬天最
简介:死刑具有自身的规律性,死刑规律是由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对犯罪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死刑自身的规律性要求既要反对人为地废除死刑,又要反对借"严打"滥用死刑。死刑适用在客观上必须达到后果极其严重;人格上必须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伦理上必须没有任何宽恕的余地。这三个方面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死刑。只有分三步独立判断,应然的死刑制约因素才能转化为实然的死刑制约因素。
简介:中国不发达的现实距离废除死刑的那一天还相当遥远,但终究是要走向那一天的。某种意义上,今天的中国也确实还需要死刑,那么,是否应该减少社会对死刑的依赖程度,对死刑加以最大的限制呢?
简介:本文以H省人民检察院2007—2012年死刑二审案件的法律监督实践为基础,结合其他一些地方的情况,剖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对死刑二审案件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死刑二审案件法律监督的对策建议。
简介:死刑被称为最残酷、最无慈悲的“司法杀人”,也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自诞生于阶级社会以来,被历代统治者奉为“治国法宝”。死刑是我国刑罚中的一个重要刑种,也是国际刑法关注的焦点。“近代刑法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最早对死刑的残酷性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也由此引发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
简介:近些年来,死刑问题一直备受法律学者们的关注。尽管关于死刑的话题已经在理论界讨论较多,然而我们却并不能因此抹煞死刑问题依然是个“热点问题”这一事实。本期热点笔谈特组织四篇文章从死刑与民意、死刑废止的根本动力、死刑与人道主义的关系等角度再次展开讨论,以飨读者。
简介:[1]死刑当然是在社会生活中才能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康德则明确地从法律的立场来界定国家, 康德主张可以适用死刑的两种罪行是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主体新探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研究
死刑执行监督若干问题探讨
死刑临场监督若干问题初探
浅议死刑复核制度的法律监督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限制死刑,还是扩张死刑?——我国死刑立法技术实证研究
死刑判决
论死刑
死刑报告
关于死刑
死刑获释
死刑规律与死刑适用的制约因素
我们能否对“死刑”宣判“死刑”?——一份关于《死刑报告》的“报告”
论检察机关对死刑二审案件的法律监督
死刑的镜子——贝卡利亚的死刑思想对我国死刑发展的影响
死刑问题再思考——死刑司法适用标准研究
康德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