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定位之困惑2004年11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在该《草案》中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第5条)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第6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8条)据此可以看出,《草案》并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做出规定。
简介:摘要目的了解河南省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情况及死因分布。方法回顾性分析2018年河南省18个地市共计62家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住院新生儿死亡病例,比较妇幼保健院与综合性医院新生儿病死率、死亡日龄和死亡原因的异同。结果(1)62家医院共收治新生儿80 780例,死亡311例,整体病死率为3.85‰。24家妇幼保健院共收治患儿33 339例,死亡102例,病死率为3.06‰;其中早产儿54例(52.9%),足月儿48例(47.1%)。38家综合性医院共收治患儿47 441例,死亡209例,病死率4.41‰;其中早产儿111例(53.1%),足月儿98例(46.9%)。综合性医院新生儿病死率高于妇幼保健院(P<0.05)。(2)新生儿死亡主要发生在生后1周内,尤其在生后1 d内。24家妇幼保健院1 d内死亡67例(65.7%),其中足月儿34例(50.7%),早产儿33例(49.3%);38家综合性医院1 d内死亡87例(41.6%),其中早产儿50例(57.5%),足月儿37例(42.5%)。妇幼保健院新生儿1 d内死亡比例高于综合性医院(P<0.05)。(3)导致新生儿死亡的首要原因均为肺部非感染性疾病(128例,41.2%),其次为出生窒息(73例,23.5%)和感染(51例,16.4%),但妇幼保健院与综合性医院死因顺位略有不同。(4)对早期死亡(生后1周内)的新生儿,综合性医院与妇幼保健院足月儿主要死因均为出生窒息,早产儿主要死因均为肺部疾病(主要是呼吸窘迫综合征)、出生窒息;对晚期死亡(生后2~4周)的新生儿,综合性医院无论是足月儿还是早产儿,主要死亡原因均为感染;妇幼保健院足月儿主要死因为感染,早产儿主要死因为肺部疾病(主要是肺出血、呼吸窘迫综合征)。结论妇幼保健院与综合性医院在新生儿病死率、生后1 d内病死率、死因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新生儿加强相应软硬件建设,以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病死率。
简介:中国对船员外派机构实行海事行政许可制度,现行制度存在许多不必要、不可操作、相互矛盾的苛刻规定,不仅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代表的国际立法发展趋势不符,同时也与上海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格格不入.在全面分析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参与船员外派服务的各类机构资质要求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贸区监管体制改革的新举措,对现行船员外派机构行政许可制进行了反思,并对船员外派机构在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简介:GATF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是,豁免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资源等目的而采取违反WTO规则或其所作承诺的贸易限制措施,在WTO体制尚无具体环境规则的情形下,该条款是WTO成员方可资援引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要协定条款。但根据WTO上诉机构的裁决,在出口税方面,中国政府却无权引用“一般例外”条款,这在WTO成员中绝无仅有,其后果十分严重。在现代国际法中,GATr第20条保护的人权、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权均是主权国家应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也是主权国家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绝不可因wT0成员方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单方或协议的方式而被放弃。WTO上诉机构认定,中国因《加入议定书》第11.3条未明确规定引入GATT1994或“一般例外”就丧失了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豁免权利,这样的结论与国际法的理论和最新实践可谓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