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某制衣厂2002年因扩大再生产,招收了一批外地农民工,订立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提出两种工作时间让职工自己挑选:一种是每天工作12小时,超过8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是每天工作8小时。实行计件工资制。为了增加工资收入,有30名农民工选择了第一种工作时间,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两个多月后,邱某等3名女工因年龄小、体力差,身体支撑不住,提出不愿工作12小时,也不要加班工资。但厂方以加班是协商后职工都同意的,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若每天不工作12小时,就应当视作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如果邱某等3人不愿意加班,每人就必须支付1500元违约金。邱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经深入调查后认为:邱某等3人与某制衣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经调解,该厂同意把全部职工工作时间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简介: 摘要:通过实施劳动教育的“五步法”,可以让学生在参与劳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劳动素养和综合能力。首先,分享劳动成果可以让学生们体会到劳动带来的成就感,增强自信心和团队意识。其次,分享个人劳动经验可以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和质量。第三,通过榜样示范可以让学生们学习到优秀的劳动品质和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树立自己的劳动态度和价值观。第四,给予暗示引导可以帮助学生发现自身潜力和特长,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力。最后,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可以让他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劳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并加强劳动教育的实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平台,让他们在劳动中成长为优秀的人才。
简介:某公司招聘技术人员,我前去应聘。招聘人员让我上机试了试,发现我操作比较熟练,就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平时每月先预付工资800元作为生活费,其余工资年底一并结清,我工作到第8个月的时候,公司人事部门突然通知我说:“根据国家法律枧定,你所从事的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而你没有相应证书,只能遗憾地宣布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你已劳动的几个月,公司再酌情照顾性补偿你2000元。”人事干部宣布公司决定后,我头脑一片空白,我干得并不比同工种的其他人差,即便合同无效,也不应该只给我这么一点报酬,我不知公司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