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所造成的结果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四、罪与非罪的区分 (一)严格区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罪与非犯罪的区别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执行判决、裁定职责的执行工作人员
简介: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是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渎职犯罪.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因此,其具体罪名可以确定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两个罪名.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国家的司法公正.
简介: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所造成的结果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四、罪与非罪的区分(一)严格区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罪与非犯罪的区别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执行判决、裁定职责的执行工作人员
简介:
简介:渎职犯罪作为破坏国家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削弱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正廉洁性的一类严重犯罪,成为当下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打击对象。但是,对于如何界定刑法规制中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却尚存争议。在刑法条文中并无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明确释义,因而存在刑法学界的诸多观点以及相关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界定内容。当下,涉及其主体范围的观点主要存在身份说、公务说、身份与公务兼具说以及新公务说等。通过对主体范围争议的评介,结合我国立法认定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作出恰当的界定,即采用新公务说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委托及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
简介:上述国家刑法中职务犯罪的集中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家财产的贪污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
简介:渎职罪是一种危害性相当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主体范围过窄。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刑法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的规定相对宽泛,我国有必要汲取和借鉴国外域外渎职罪立法的优点和长处,从而逐步完善我国渎职罪的立法。
简介:食品监管渎职罪存在立法缺陷:罪状的描述不够严谨、立案标准过高、刑罚设置不合理,建议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以司法解释形式完善罪状的描述、降低立案标准、合理设置刑罚。
简介:渎职罪案件的"前案"无须构成犯罪,渎职罪本罪也可以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前案"在此前任何阶段均可以不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前案"的标准应当是:当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简介:一如郑州法院“诚信执行”文章所言,“执行难”历来是法院难啃的骨头。1979年刑法第157条为此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997年新刑法同样将该罪列入,以专条即第313条加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通过的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为加大执行力度再次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国人大代表袁承东近期致函本刊,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理解。
简介:<正>我国1980年《刑法》第157条规定有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两罪。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虽以第313条单立一条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并对该罪的内容作了修改,但仍沿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其后相关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本罪的罪名。这一罪名存在用词不当、语法错误等问题,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本罪
简介:执行中乙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基本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是妨碍司法诉讼罪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特殊犯罪,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对行为人的处罚
简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犯罪构成要件及罪数形态等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为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应扩大犯罪主体,重新确定客观方面,澄清保护客体,并对共同犯罪等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评价.
简介:渎职罪主体、行为、结果的司法认定方面仍存在较多疑难问题。认定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主体,重点在于分析受委托的职权来源是否合法,委托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渎职罪中的徇私行为应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徇个人的私情、私利,具体包括贪图钱财色欲、袒护亲友、泄愤报复等。滥用职权违法办理户籍损失中不仅存在造成户籍制度混乱的非物质性损失,而且存在物质性损失,应当区分认定,一并作为渎职罪危害结果衡量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将具有关联关系的投资项目按照损益相抵的办法计算渎职罪重大损失数额。
简介:行为涉嫌犯罪的前案的确定标准也是不正确的,前案不存在了即前案最终实质不成立犯罪, 刑法关于徇私舞弊案件中涉及前案的罪名有五种
简介: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否缴纳申请执行费,在实践中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后,即完成了对该案的诉讼任务,对于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协议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属于另一种性质的案件——执行案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缴纳申请
简介: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简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司法解释为渎职罪设置的追诉标准之一,但由于其概念相对抽象,以及司法人员对其理解上的偏差,适用中出现了自由裁量较为随意、适用范围泛化、轻刑化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应从纠正理解和认识偏差入手,理清其与非物质损失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恶劣社会影响”的涵义,综合判断、完善方法、谨慎适用;总结既判案件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表现形式,提炼升华、细化渎职罪相关司法解释;运用好案例指导制度,编撰参考案例,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简介: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刑事政策的不完善及监管不力是其重要原因。应对风险社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当务之急是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更新立法理念、调整司法策略,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益进行前置保护,运用客观归责的相关理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刑法理论,方能更好地发挥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应然作用。
简介:被告人卢海生,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研究生文化,原系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君山区人大代表。2005年10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10月30日被逮捕。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初探
论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
渎职罪为谁而设定?
论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关于完善渎职罪的立法思考
中外渎职罪主体的比较研究
浅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
渎职罪中“前案”的理解与认定
我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质疑
浅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论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渎职罪若干最新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对渎职罪中“前案”的理解与认定
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应否收取申请执行费
食品监管渎职罪主客观认定情形分析
渎职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
风险社会视域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
卢海生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