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犯罪构成要件及罪数形态等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为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应扩大犯罪主体,重新确定客观方面,澄清保护客体,并对共同犯罪等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评价.
简介:造成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本罪追诉程序的启动上往往单纯依靠某一种追诉模式,未能将自诉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各自优点结合起来,以实现优势互补。在实践中还应该考虑打通二者之间的适用壁垒,实现双向的合理转化,以便于有效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提高司法效率,保证程序公正。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通知将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列为法院自诉案件范围。我们认为,对本罪管辖权的此种划分是不妥当的,它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本罪的打击不力,从而使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多。首先,我们来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主体只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没有这种义务的人一般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当执行而故意扩绝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