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居住权制度是与地役权相对应的人役权而存在,《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制度。此制度在解决老年人的老有所居的角度发挥了实效。然而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出台时间较短,自有其缺陷和不足之处。例如设立方式单一、涤除方式过于过于笼统、权利界限不明晰等。《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居住权是通过意定方式设立,那么司法实践中的以司法判决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将如何安立?本文将从上述角度来展开分析,试图提出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思路。
简介: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