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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98年,《北京晚报》登载了一篇题为《骨灰盒里放活人相片,侵犯肖像受到处罚》的文章。事情是这样的:河北省乐亭县某村女村民张某原系刘某之妻,二人婚前,张与前夫生一女儿,二人婚后该女孩一直在其外祖母家居住。1997年6月的一天,夫妻二人发生口角,张某

  • 标签: 名誉权侵权行为 正确认定 肖像权名誉权
  • 简介:沈木珠在《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撰文认为,网络载体名誉侵害与纸介载体名誉侵害在侵权方法方式及后果上有诸多不同,以网络版权侵害的服务商责任标准套用于网络名誉侵害,是对被侵害人的不公正。在网络名誉侵权活动日趋隐秘,手段日显恶劣的今天,我国网络名誉侵害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均存在一些未曾廓清的问题,法制的缺漏也需尽早予以完善。

  • 标签: 名誉权侵害 网络载体 名誉侵权 保护制度 《法学杂志》 责任标准
  • 简介:名誉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相对人名誉的侵犯?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持肯定态度。首先从名誉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能够构成对相对人名誉的侵犯的。(一)、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人。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都是特定的,即行政机关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出的。因此受到侵权的被害人必然是特定的。(二)、名誉侵权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名誉权 名誉侵权 《行政诉讼法》 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 简介:中国发展到今天.名誉越来越受到大家重视了。什么是名誉。这要从.哪个角度看。既然告到法院。我们就得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子在审理中。法官根据法律,对名誉做出明确解释:名誉是一个人的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

  • 标签: 名誉权 侵害 法律角度 民事主体 综合评价 法院
  • 简介:对于死者名誉之侵犯属于对其名誉侵犯抑或对其名誉利益之侵犯,虽存争议,但立足权益保护角度,应该承认死者之名誉并允许特定主体对侵犯死者名誉者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全面保护死者之名誉,但同时要铪予必要的限制,以求与其他权益和谐平衡.

  • 标签: 名誉权 侵权之诉 合理限制
  • 简介:<正>名誉是特定人依法享有的应受社会上他人的客观公正评价而且他人不得侵害这种社会评价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上都有较大区别,因而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也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侵害名誉行为有其本身的特点,表现在:(一)行为须针对特定的人。名誉为公民、法人所享有,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但是侵害名誉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成为名誉侵害的对象。所谓特定的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特定的公民、法人不是指部分公民、法人,而是指行为时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因此,凡是公民、法人,而不管其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还是

  • 标签: 侵害名誉权 社会评价 特定人 受害人 行为方式 民法通则
  • 简介:摘要:微信作为民众日常广泛使用的社交工具媒介,在百姓生活、工作、学习中已不可或缺,极大丰富和满足了人民群众互相联络、交流,成为极便利的联系手段、方式;微信聊天、信息交流、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等微信工具的使用也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等日常生活的需要。但是,正如事物的两面性,微信的广泛使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使用者的违法行为,其违法使用微信产生的危害性也在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微信名誉侵权行为的多发性、普遍性,应当引起广大微信使用者、微信平台及其运营者、和社会监管部门广泛的重视,监管的加强,对不断净化微信网络空间,减少或消除消极负面使用微信、恶意侵权、损害他人名誉行为发生有积极;我们应为人民群众合理、合法使用微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对微信名誉侵权行为必须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加以治理,净化微信网络空间,就是对广大遵纪守法的微信使用者的最大褒奖。

  • 标签: 微信 名誉侵权行为 危害 特征 防范 对策
  • 简介:本文通过对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内涵和著作侵权行为的分类研究,提出著作侵权归责的总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以及一定条件下的过错推定归责方式的适用这样的归责原则体系。

  • 标签: 归责原则 侵权 著作权 赔偿
  • 简介:<正>《南开学报》1991年第5期刊登金岩的文章《试论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摘要如下:对于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人们常用职务侵权的提法加以概括,这是不科学的。应该指出,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第一,从立法上看,两者是由两个法律加以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民事责任是指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而行政诉讼法第68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则是指由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从侵权行为本身的构成看,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它表明职务活动本身就构成侵权。与之相反,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则表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职务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 标签: 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活动 执行 行政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 简介:网络是指由计算机通过相关介质实现互联,并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及相关规则实现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设施的名称。网络具有很强的交流性,人们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浏览信息、聊天、讨论、留言,与任何上网对象进行联系、交流和获取多种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无疑使我们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但是,由于

  • 标签: 名誉权 网络侵权 网络安全 定性 民法通则
  • 简介:摘要:新闻自由与名誉保护都是人权价值的重要体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之中,二者往往会出现一定的矛盾,对二者关系的处理应该从新闻侵害名誉的认定以及相关抗辩事由的探讨出发,分析其中细节化的问题,并提出强化新闻自由保护与名誉保护的相关建议,才能确保新闻媒体、新闻作者以及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标签: 新闻 侵害 名誉权 认定
  • 简介:摘要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中一种较为复杂的形态。笔者在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历史发展和本质界定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评价了国内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几种主流学说,并对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作了新的探讨。

  • 标签: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性 责任承担
  • 简介:共同侵权行为是伴随债的制度发展起来的,属于债的产生根据之一,旨在保护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发生的受害人所损失的利益.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主客观结合的折衷说,其有四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以四个构成要件为标准.共同侵权行为有五个类型,其责任承担以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赔偿责任为主.

  • 标签: 共同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折衷说 受害人 责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简介:我国的共同侵权理论主要包括三种学说:主观共同过错说、客观共同行为说和折中说。评析我国的共同侵权三种学说以及我国现行的共同侵权制度,将对我国共同侵权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

  • 标签: 共同过错 共同行为 直接结合
  • 简介:教师侵权行为是指教师非当侵犯或侵害学生的人身或财产权等合法权利的行为。教师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侵害学生的受教育、人格尊严、身体健康、人身自由、隐私及财产权等。本文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

  • 标签: 侵权行为 财产权 侵害 人身自由权 人身权 侵犯
  • 简介:编者提按:大陆法学往往是概念法学,而概念清晰与否,如何理解概念,则往往就成了法学关注的核心和法律规则的基点.其实,"侵权行为"这个表达所涵盖的内容,已经颇具中国的特色,它与我们所借鉴的西方法律之原本表达已有所不同.虽然可以约定俗成之理由持用之,但其中差异及可能由此产生的概念上的不周延和理论上的困惑则不可不知.读者所见,即因此而发之仔细、深入且有实际意义的文字.仔细之谓,作者不仅认真细致地考察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还分析了与之相应的学说阐释,从而使读者由此既获其所论之大端,又得其兼听之明.深入之谓,作者所论,起于我国民法学界百余年来每每乐道不疑之题,非有充分阅读、体会和思考断难有如此觉察领悟,此所以见其道行已深之处.实际意义之谓,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准备工作中,侵权行为似乎已成独立一编之势,有关讨论与研究纷纷扬扬,而此文稳健严谨,用心实然,意在知其所以然从而发现其应然,显然有裨益于实际立法的思考与斟酌.至于作者由此所立之论妥当与否,是否可以接受,自可另当别论,此亦学术之常事.

  • 标签: 侵权行为 中国 民法 民事立法 侵权责任 外国法
  • 简介: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作为社交网站主要形式的微博在带来著作扩张的同时,也改变了作品传播的方式,并对著作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微博作品虽然短小,但只要符合独创性标准,应该享有著作.基于微博的技术原理,微博平台对原始微博的转发不涉及复制和网络传播;对在先转发的转发构成对在先转发者评论内容的复制和网络传播.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 标签: 社交网络 著作权侵权 合理使用 微博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