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程序有依据,经验可借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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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登记注册程序越发简便快捷。个别人员通过违法手段取得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致使有些人莫名其妙当上“法定代表人”“股东”。由于曾名登记的公司大多与被冒名者不在一地,使被冒名者两地奔波。原工商总局对撤销企业登记并没有出台统一的程序,很多登记机关以无程序为由,要求举报人去公安机关报警、或去法院提起非公司股东的消极确认诉讼。在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时,最后的落脚点仍然是由登记机关对涉案公司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处理决定。如果对于举报人的举报一味以没有程序为由不予受理,一方面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符,另一方面登记机关还要承担不作为的渎职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