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狸貉案件中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捕获行为的结束时间,二是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何种类型。本案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对猎物的支配意思,客观上制造了人工的设施对猎物形成控制,这种控制在社会观念上也是被承认的,所以,应当认为行为人在将猎物封堵在洞穴之中时,捕获行为就已经结束。狩猎法所规定的猎物概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按照行为人所属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本案的行为人并未意识到自己所捕获的是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猎物,因而不具备故意,而'姆马·鼯鼠案件'中的行为人准确地认识到了构成要件的内容,存在故意,只是欠缺违法性认识。狸狢案件表明,刑法具有可执行性的前提是其本身首先必须具备明确性。
简介:我国已于2010年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但该制度下的行政案例指导并未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所遇困境有针对性的回应.首先,行政程序法典长期缺位,新《行政诉讼法》仍未正式推出,行政案例指导无法发挥司法续造功能积极应对制定法的滞后与缺失.其次,行政案例指导虽能直接压缩法官酌定权的弹性空间,却未能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裁量.美国联邦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中,行政判例法与行政制定法在行政机关法规制定、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面都有着良性互动.通过对我国行政案例指导的现状分析,总结不足,借鉴美国经验,提出构建与我国行政制定法良性互动的行政判例制度之建议.
简介: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考察了因果关系判断的司法实况,得出如下因果关系的司法判断规则:客观自然条件和特殊体质都不应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被害人自主行为介入的,阻断先前行为因果关系,被害人被迫行为介入的,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介入第三人行为时,如果第三人行为不能独立地引发危害结果的,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成立,如果第三人行为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正常的自然因素介入,其危险性不足以独立地引发严重危害后果,最终危险的实现没有超出一般人认识经验,因果关系成立;异常自然因素的介入提前实现或引发更高的风险,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不成立。
简介:今天,大家都相信存在着某种可以称之为“创新能力”的卓尔不凡的东西,它能够带来有明确的社会价值的创造,知识社会迫切需要这种创造.这样,事情的关键就是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及为有创新能力的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方便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创造性因而被等同成了技术性、工具性的存在,也因而被理解成了某种永远具有创造性的东西.这样的研究不能很好地理解创新的社会性质,并导致我们在教育创新问题上过度依赖技术性要素.在我们看来,对创新的渴望不仅是知识社会的特征,而且是整个现代社会的特征.在熊彼特所说的发展与增长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鸿沟.看起来微不足道或无足轻重的地方,可能蕴含着真正惊天动地的力量.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套以创新的社会性为基础的教育创新理论,也就是建立一套有关可持续的教育创新行动的共享框架的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