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前不久,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加强制约,保障人权”的精神。在保持原来法条的体例和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条文从164条增加到225条。这不仅是量的增加,而且有质的飞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得到进一步的健全,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概括起来看,这次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确立了“罪疑从无”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虽然不等同于“无罪推定”,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主要要求,可以说是对“有罪推定”的直接否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密切相关的是“罪疑从无”原则。这个原则较为明确地体现在经修改后此法的第162条第3项规定之中:人民法院对干“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罪疑从有”或“罪疑从轻”的直接否
简介:“历史将永远记住1999年12月20日零时这个不平凡的时刻。就在这个使人刻骨铭心的霎那,十几亿华夏儿女乃至全世界几十亿双眼睛的目光,紧紧盯住矗立在两座用不锈钢铸成的旗杆上。就在此刻,似乎世间万物都被时间的大幕遮蔽;只有这两座旗杆存在。在其中的一座旗杆上悬挂了几百年的葡萄牙国旗,被拉下来了;在另一座旗杆上,庄严的五星红旗被中国人的尊严和人间的正义,擎上了顶端。
简介:从比较法角度,讯问录音录像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保障供述自愿性与事实证明两大功能范畴。功能定位的不同,决定了讯问录音录像运用规则的差异。借鉴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对于违反讯问录音录像程序的口供,应区分任意性录音录像与强制性录音录像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当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实质上不一致时,应采纳真实性较强的录音录像而排除虚假性较强的笔录内容。我们还应进一步探索和论证我国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构建录音录像运用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它在保障供述自愿性和事实证明方面的效用,进一步提高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人权保障和犯罪控制方面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