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缺乏普遍性国际公约明确规制的形势下,公海保护区建设已被广泛地付诸国际实践。公海保护区先天性地与公海自由制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然而其却顺应了现代国际海洋法扩张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之义务的时代潮流。公海保护区建设依托在深刻的国际法理论和丰富的区域探索基石上,通过国际社会不断加强协调与合作,逐渐完善区域性体系可能演变为全球公海海域的普遍实践。中国应当正确掌控在公海保护区议题上的态度和谈判立场,打造符合国家海洋战略利益的国际海洋空间新格局。
简介:摘要全球气候变暖现象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在北冰洋公海海域,每年因气候变暖而消失的海冰面积却成倍速的逐年增加。2016年夏季北冰洋海域海冰面积为1025万平方公里,而每年海冰消失的面积却几乎相当于一个印度,这个现象是非常可怕的,有专家称,几十年后,北冰洋海域将出现“无冰之夏”的现象,那么也意味着北冰洋公海渔业资源迎来不可预估的变化,届时由于利益的驱使,有很大的可能会有各国的捕捞船只蜂拥而至,齐聚北冰洋公海海域开展大规模的商业捕捞。北冰洋公海渔业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予以管理和养护,那么由于过度开发造成的渔业资源枯竭现象是必然会出现的。目前北冰洋公海渔业法律规范现状就是呈现碎片化分布,但无有效运行的渔业法律规范,都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无法承担北冰洋公海渔业养护和管理的重担。只有将中国积极参与构建北冰洋公海渔业法律制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结合进行探讨,得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北冰洋公海渔业事务离不开中国的参与,需要中国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致力于解决北冰洋公海渔业事务。
简介:在既有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探究公海保护区对公海自由和公海权利的限制能否对第三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并尝试从两个层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一是从条约法的角度来回答条约的第三方效力问题,二是从海洋法视角下公海国际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判断公海保护区能否通过习惯国际法拘束第三方。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公海保护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获得针对第三方的国际法律效力,但这一结论并不妨碍公海保护区在两种特殊的情况下对第三方产生国际法律效力的可能:其一,公海保护区可能会依据全球性的国际条约获得间接的第三方效力;其二,公海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措施存在通过习惯国际法而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
简介: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深刻阐述了人类命运的息息相关。海洋环境对人类的生存至关重要,共同维护海洋环境是我们的义务。公海位于各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其目前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原则。本文从公海特殊的国际法属性出发,通过近年来公海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所遇到的困境,提出一些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简介:为了保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生态环境,在公海上设立海洋保护区被认为是有效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类国际法实践:一类是区域海洋组织设立管理的公海保护区;另一类是国际组织采用的划区管理工具。由于国际法框架内并未清晰地给定公海保护区的定义,导致国际社会就划区管理工具和海洋保护区之间的关系充满争论。国际组织划区管理工具和区域海洋组织公海保护区之间存在耦合互动关系,通过采纳广义的划区管理工具定义,将公海保护区囊括于划区管理工具之内,可以深化这一耦合关系并促进二者之间的结合,从而达到公海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从符合中国的现实权益出发,广义的划区管理工具定义有利于强调国际组织并限制区域海洋组织在公海生态环境保护上的权能,从而减少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实践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