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观看体育赛事已经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加之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兴起和我国对文化产业的重视,期望着形成更完善的体育产业发展环境,观看各项丰富的体育赛事的途径越发多样和便捷。其中各种网络直播平台顺势而上,逐渐成为观看体育赛事观众的首要选择,网络直播平台享受着体育赛事直播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但也正因为网络直播的便捷之处也使得侵权更加容易和泛滥。这不仅给平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不利于体育赛事直播事业的发展。就我国现有法律出发结合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探索对体育赛事直播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解决途径。
简介:摘要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普及,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受众规模不断扩大。在巨大经济利益的刺激下,盗播行为日渐猖獗,因体育赛事现场直播节目遭到盗播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焦点问题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性质的定性之争。对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与保护方式,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判定,学者们持“作品说”与“制品说”两种不同观点。本文梳理了学界现有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性质认定的学说及理由,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进行分析,得出了针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认定应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个案判定的结论。
简介:如如今体育已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是现代人的一种生活理念。大型体育赛事都会吸引大量观众。例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有36亿电视观众,雅典奥运会观众人数达到39亿,而北京奥运会又创收视率新高,媒介和资讯集团尼尔森对全球38个国家和地区所收集的数据表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后的前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