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系经销摩托车的个体户,2000年与被告之一郭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将原告的货物(摩托车一宗)自济南运到单县,原告支付运输费用700元。同年4月被告与原告雇佣的两名经销人员在济南共同办理购货手续后将货物清点装车,3人共同乘车返回单县。途中汽车发生大火,虽经奋力扑救,但仍烧毁了几乎全部托运货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共计16万余元。经当地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挂靠的运输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及挂靠的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
简介:又逢春节,举国上下沉浸在收获与播种的喜庆中。暮然回首,在过去一年中所发生的惨痛事件仍让我们刻骨铭记:陕西铜川11.28矿难、包头空难、密云灯会踩踏事件、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重庆天原化工厂氯气泄漏………2004年重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凸现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和未来安全管理任务的艰巨。更警示着我们,事故频发的背后,实质是制度的缺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新的一年,农电企业在扬起风帆开始新的航程之际,首先应该反思的是:我们的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我们的管理是否存在着漏洞,我们如何改进、跟上,才能承担起确保九亿农民兄弟生产、生活安全用电的管理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