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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两种制度。刚进城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享受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则享受工资制,全国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并行的工资标准多达数百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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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父亲去世后,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一张信签纸上手写的“调资统计”,记录了他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直到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的工资标准(现在叫“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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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新中国成立后,计件工资制一度在国营工厂中得到普遍推行,并对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率起到了正向作用。但是,计件工资制很快即遭批评和大范围取消。既有研究从意识形态变化、缺乏技术性人才、上游原材料短缺等角度提出解释,本文认为这些解释并不充分。计件工资制导致了两项后果,即工人内部的分化与激励机制的异化。不同工人群体因为收入差距急速扩大而产生了矛盾和冲突,计件工资制所引发的工人群体的个人主义倾向也对既有生产管理方式构成了极大挑战。计件制的迅即终止表明,基于“个体绩效主义”原则的计件工资制度与等级工资制下的技术养成、劳动力调配和生产组织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张力,而这成为50年代后期国营企业劳动力管理和激励模式转变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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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建筑历史学者陈从周1918年生于杭州,24岁毕业于之江大学,获文学士,因对建筑历史有兴趣,到处寻师访友,自学成才。37岁进同济大学执教几十年,桃李满天下,享誉海内外,独成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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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来,我拜读不少新编县志,发现劳动人事内容写得比较简略,有许多重要资料没有收编。比方,《如东县志》仅在“政府机构”一章中插写了“干部状况”一节,同行公认写得详细的《萧山县志》,记述较前者略多,有简述工资现状,列有两个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职工平均工资表。我认为写得较好的是《哈密县志》,记述劳动人事,设有一章五节,即职工队伍、干部队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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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56年工资改革奠定了计划经济时期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希望通过建立等级工资制、扩大级差、推广计件工资和建立奖励制度等方式,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笔者以上海市档案馆藏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据,对全行业合营前后上海纺织业新合营企业工人的工资变动情况进行了初步梳理,认为1956年的这次工资改革在增资指标不断降低、保证工资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的情况下,很难达到贯彻所谓"按劳取酬"的工资原则、建立合理等级工资制度、促进劳动生产率发展的目的。而在全行业合营前后积累的如工资制度混乱、冻结工资、取消变相工资等问题,更加剧了这次工资改革的负担,最终导致这次工资改革只能是一次十分不彻底的调整性改革,不仅没能建立稳固的工资体系,甚至加剧了工资工作的随意性。此后企业职工工资制度不断受到政治、文化等非生产因素影响,逐渐走向"平均主义",成为中国计划经济体制"非制度"化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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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丧服制度包括亲属间的丧服、政治等级间的丧服、一般无亲、政关系成员间的丧服三大类。亲属间的丧服,又分宗亲丧服与姻亲丧服。宗亲丧服直接显现宗法等级关系的亲、疏,远、近,是宗法制度具体表现方式之一(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宗子祭祀权);姻亲丧服从属于宗亲丧服,它是宗亲丧服的派生物,无独立存在价值。本文着重研究宗亲丧服、研究宗亲丧

  • 标签: 丧服制度 宗法制度 血缘关系 父系亲属 宗族 等级关系
  • 简介:周代“昭穆”是表示字辈的概念。父子之有昭穆,犹兄弟之有伯仲,伯仲用以区别同辈之长幼,昭穆意在辨别异辈之尊卑。昭穆依附于宗法而存在,在宗庙祭祀制、宗族伦理和继承制中产生作用,是宗法诸制度中的一项位序标准,其意义在于明确由辈分所决定的族人的地位尊卑,使宗族人伦关系明晰化、有序化。昭穆不是宗庙制度,也不是墓葬制度,是辈分概念却不是行辈标志“制度”。“昭穆”概念的产生与原始氏族社会及其婚姻形态毫无关系,也与所谓“母系分宗”无涉。昭穆是循环字辈,适应宗法强调区别尊卑长幼的需要而产生,虽与宗法有关,但与传子制或祖孙父子关系的亲疏毫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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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和我们今天一样,古代节日放假也分长短假期。《汉律》算是西汉的“红头文件”了,它明文规定:“吏员五日一休沐”,即官员每五天可以有一天不办公,称为“休沐”。到了东汉,休沐的内容更具体为“每五日洗沐归谒亲。”放假洗澡更衣,修发刮脸,然后回家看望老小、夫妇团聚什么的。汉以后,历代官员的假期基本分为两种。

  • 标签: 休假制度 古代 “红头文件” 假期 官员 回家
  • 简介:工资问题是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对象,但在以往的明清经济史研究中是一个薄弱环节。本文以1820年代华亭-娄县地区为主要对象,对19世纪初期松江地区农业、工业、商业与服务业(包括教育与政府)各行业的工资情况进行了探讨,并对各行业的工资水平作出了估计。虽然所得出的结论还只是初步的,但却是具有开创性的,对于我们认识19世纪初期松江地区的收入情况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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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政教合一,并非西藏自古就有,而是蒙古征服大军压境的形势下元世祖与萨迦派帝师八思巴结盟联手的权宜选择。旨在建立蒙元皇帝与萨迦教派共同凌驾于西藏诸部之上的新统治体制,对结束分裂局面和西藏进入中国版图具有特定功用。活佛转世,也不是古来就有。自元后期噶玛噶举黑帽系率先实施,明中叶格鲁派被迫效仿推广,活佛转世又成为化解教派领袖继承纷争的通行办法。它与佛教追求来世的基本教义照应,在供奉释迦牟尼之外,增设了另一个独立的“活佛”崇拜系统。政教合一与活佛转世的偶然结合,构成了相互支撑、俱荣俱损的西藏神权政体的两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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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大量工资劳动者的存在,是15、16世纪英国农村非常突出的现象。本文对他们的构成、数量、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初步的考察,发现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仍然表现出传统农民的诸般特征。他们主要受雇于农民家庭,而非资本主义的企业;他们被附着在土地上,虽有流动,却难以与土地分离;他们的经济也不是纯粹的工资经济,而是小持有地经济。因此,我们认为此时他们不是资本主义的自由的工资劳动者。忽略其农民特征,而将他们看做无产阶级显然与历史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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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续)  二、部族的统治机关第一,最高行政机关在辽制中,部族最高行政统治机关叫北枢密院。《辽史》卷四十五《百官志一》中有这样的记载:契丹北枢密院。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凡契丹军马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帐殿之北,故名北院。元好问所谓“北衙不理民”是也。据此,全部契丹人即游牧民都属于这个机关统治之下。《百官志》还载:  契丹南枢密院。掌文铨、部族、丁赋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之南,故名南院。元好问所谓“南衙不主兵”是也。这样,也可以理解为属于北枢密院的契丹人也属于南枢密院。史籍记载的是文武两政由这两院分掌。然而,这实际上是错误的。所谓南枢密院,在《百官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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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围绕着君主或权威这根主轴运动,一切制度建立和修订,总是以在位君主和权威的统治利益和运用方便为取舍标准,尽量体现和扩大君主与权威的权势。这种高度集权于上的制度,显然不能应付复杂而不断变化的社会。尤其是,当社会发生变乱时,更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授予一些地方官吏及军事将领一定范围的专断乃至专杀的权力,就显得十分必要。“赐尚方剑”制度是明王朝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置,被赐予尚方剑,意味着拥有者具有专杀、专断及便宜行事的权力。虽然君主不愿意将这种权力授出,但迫于形势需要,又不得不放权,是一种无奈之举。该制度既反映出君主心理的矛盾,又关系到实行时复杂的政局,是颇有特色的制度

  • 标签: 赐尚方剑 明朝 授剑 礼政治权威
  • 简介:鄂西自古以来就是土家族聚居的地区之一。从战国时期开始,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在这里推行“以夷制夷”的羁縻政策。元朝开始发展为土司制度,历经明朝,至清雍正13年,鄂西土司全部纳土,改土归流顺利完成。鄂西土司制度的历史沿革鄂西地区山高水深,气候多变,交通闭塞,语言风俗与内地不同,历来就被称为溪峒蛮夷之地。《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载:“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唐王朝对“溪峒蛮酋归顺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①唐朝曾在鄂西设立“清化郡”(即清江郡——引者注),辖清江、建始二县。②“宋参唐制,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其酋长皆世袭。”③乾德三年(公元965年)施州

  • 标签: 唐王朝 世职 都督府 以夷制夷 宣慰司 清江郡
  • 简介:本文认为北朝的遣使制度出现了四方面的变化:(1)出现了常设性质的大使;(2)大使的分工更为明确,出现了以职能命名的专门使;(3)大使出使区域的划分更为细密;(4)大使与北朝其它中央派出机构在功能上有合一的趋势.这些变化因北朝政治的需要而产生,并开唐代使职制度之先河.

  • 标签: 北朝 遣使制度 变化 礼制功能
  • 简介:(续)  第二,以契丹人为成份的新编成的部族(一)特里特勉部关于此部,《营卫志》圣宗三十四部条载为:初于八部各析二十户以戍奚,侦侯落马河及速鲁河侧,置二十详稳。圣宗以户口蕃息,置为部。可见,这个部的前身是为了侦察奚部的动静,从八部分别抽出二十户而编成的。但是,作为其卫戍地的落马、速鲁两河未见另有记载。另外,此部的卫戍地在《营卫志》中载为倒塌岭,其地位于现在山西省北部。假如在编成部族前后确实是其卫戍地,那么,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牵制老哈河流域奚部的目的。然而,也象后文所叙述的那样,奚族在反抗唐末契丹的压迫时,有一部分西迁徙到相当于现在察哈尔省怀来县的妫州。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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