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藏区进入奴隶制社会后,特别在公元七世纪西藏建立吐蕃王朝政权以来,先后制定和出现的法律有:《法律廿条》、《法律十五条》、《十三法》、《十六法》、《番例》、《红本法》等。这些法律属于成文法的范畴,从吐蕃王朝以来在全藏区广泛实施。随着吐蕃王朝的瓦解,法律实施的范围缩小。元朝时的《法律十五条》和清朝时的《十三法》、《十六法》,只在西藏的小区域内具有强制性。青海果洛的《红本法》只在果洛范围内有效力,广大的安多地区,充其量也只是仿效和变通性的执行,其强制性和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
简介:【摘要】文章以凉山彝族继承习惯法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彝族继承习惯法的基本理念、制度基础、具体内容以及继承习惯法中的合理性与滞后性,从而进一步了解彝族繁衍发展的精神支柱及文化理念,更深层次的认识彝族与诸多民族在婚姻、家庭、继承理念上的共性与个性。
简介:首先从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的价值追求的考察入手,进而分析影响彝族婚姻习惯法价值追求的因素,然后再以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为例逐步揭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价值冲突,阐明二者进行价值协调的意义、即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协调价值,并努力提出二者进行价值协调的建设性建议。
简介:习惯法的概念和作用历来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要了解习惯法需要从制定法和习惯法的关系着手,制定法并非如部分学者所主张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将制定法的来源归结为习惯法更为恰当,制定法则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制定法不能违背习惯法.自人类社会产生之初,习惯法-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今社会,习惯法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遵守习惯法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习惯法的作用不可忽视.
简介:婚姻法律法规的主要功能是将婚姻的效力以一定的形式公示于众。虽然确定结婚的效力的因素相对稳定,但随着缓慢的发展会演变。多种结婚效力之确认要素并存时,解决各种要素之间的效力优先性问题,取决于当时法律的价值取向。代表性的维吾尔族传统的婚姻效力习惯有以血宣誓、以盐馕宣誓、以宗教仪式宣誓;现代的婚姻效力习惯有登记证明和登记公示。维吾尔族现代的结婚效力来看,未以法登记不仅不能产生国家法层面的效力,而且同样产生不了符合习惯法的夫妻关系。
简介: 斗安珠随木姐珠到天庭向木比塔请婚,红爷的撮合成为羌族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羌族婚姻没有年龄限制
简介:入赘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也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补偿过程,男方亲属背上七斤酒、猪膘、粮食和红爷一道到女方家办席
简介:【摘要】藏民族有着独特的习惯法文化,其形成与周边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有一定的联系。本文通过比较藏族、汉族、蒙古族、羌族、彝族等民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分析我国各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异同,研究其内在价值以为现代法治之参考。
简介: 斗安珠随木姐珠到天庭向木比塔请婚,羌族买卖婚主要表现为男方用聘金、彩礼支付女子身价而缔结婚姻,红爷的撮合成为羌族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简介:分析蒙古族习惯法的源头必须从禁忌入手,元朝的立法司法实践受到蒙古族习惯法的影响仍然十分明显,如元朝的刑罚制度、婚姻继承制度,而且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王朝赋予僧侣如此多的特权,实践中,元朝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广泛运用调解方式。
简介:佤族习惯法是佤族特有的心理、意识反映,凝结了佤族强烈的民族意识情感。佤族习惯法的产生与佤族生存环境、佤族社会生产力和佤族的宗教信仰有密切的联系。
简介:作为一种长期积淀而成的“法化”习惯,民事习惯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清末民初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来看,民事习惯法,特别是债权习惯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异常重要的作用,至今仍具有某种借鉴意义。奉天地区的债权习惯法由借贷习惯、担保习惯、租地习惯、租房习惯和雇佣习惯组成。不成文性、季节性、预防性和相对稳定性,是奉天地区债权习惯法的基本特征。
简介:甘孜州藏族习惯法是甘孜藏族民间强制性的准用性规范。其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被特定的社会群体所选择、采纳、共享,成为甘孜州藏族人民共遵共循的行为准则。本文采用文史资料收集和田野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着重阐述了甘孜藏族习惯法在禁忌、宗教保护社会生产生活、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并对其特征与功能作了简要分析。
简介:地方性知识的提出,首先与人们对知识的实质的认识发生变迁密切相关,也是吉尔兹针对法律现代性霸权的盛行提出来的。但是,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并不意味着法律形式的单一性及封闭性。从苗族习惯法可以清晰看出,地方性的法律在社会进步过程中,同样会借鉴和吸收区域之外的法律制度。
简介:在蒙古族古代法制史研究领域,充分利用元以来汉籍文献日趋显得十分重要。汉籍蒙古族习惯法文献有三大特点,文献体裁丰富、时间跨度绵长、地域覆盖广阔。有元以来的汉籍文献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包括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社会组织方式,婚姻家庭习惯法。事涉蒙古族习惯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们中窥见蒙古族习惯法之一斑,并可借此补充蒙古文文献的缺漏,从而完善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简介:我国的习惯法是清真食品的法律渊源,清真食品法律制度必须以《宪法》为前提,清真食品的定义应当以现行地方规章为立法基础,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必须与其他部门法相衔接,同时我国的清真食品法律制定应当与外国相关法规相协调。
简介:【摘要】随着学界对“现代中心主义”的反思、对法律性质问题的复杂性的追问,有关民间法、习惯法的研究呈现出强劲态势。在此情形下,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和青海民族学院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全国首届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7月6日-8日在中国夏都——西宁举行。主要内容如下:
简介:青海湖流域为青海省最大的,也是青藏高原上重要的湿地资源,为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人文活动较密集,本地区遭受人文破坏的潜在风险也在加大,所以对本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习惯性规则的研究,能对生态立法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简介:法律多元化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的现象,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固有组成部分。藏族婚姻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和实践中不断创造并传承下来的,是藏族智慧的结晶,且已经成为藏族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的一部分,维持着当地的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由于藏族婚姻习惯法在传统的封建制度中发展而来,虽然不断的发展、演进,其中依然有与现代婚姻制度相冲突的部分,研究藏族婚姻法与现代婚姻制度的冲突与调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简介:在多元化的仡佬民族社会,仡佬族传统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一道成为约束和限制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和碰撞不可避免。因此,仡佬民族地区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实现国家制定法与仡佬族传统习惯法的协调契合,这对于推动仡佬民族地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仡佬民族地方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试论藏区部落习惯法中的“命价”
凉山彝族继承习惯法研究
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价值协调——以婚姻习惯法为例
论习惯法的概念与作用
关于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
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考察(上)
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考察(下)
藏族与周边民族习惯法比较
论古代蒙古习惯法对元朝法律的影响
佤族习惯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摭谈
清末民初奉天地区债权习惯法及其特征研究
甘孜州藏族习惯法的特征与功能分析
深描地方性知识——黔东南苗族习惯法探析
元以来汉籍文献所见蒙古族习惯法管窥
清真食品立法的若干建议——以习惯法为突破口
全国首届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青海湖周边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调查研究
浅议藏族婚姻习惯法与现代婚姻制度的冲突与调试
试析仡佬族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