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工友编辑部:我原是赤壁市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在这家企业工作已有16年。2002年1月,我所在企业因生产经营不景气,被一家民营企业整体收购,按照当时的收购协议,原企业男50岁、女40岁以下的职工被新企业整体接收。我与原企业签订的是长期劳动合同,但到新企业工作后,原劳动合同被废止,新企业重新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期只一年。当时我就提出过质疑,但新企业负责人解释说只是每年签一次,对职工并没有什么影响。今年1月,企业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宣布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在计算我的经济补偿时,新企业只按一年工龄的标准计算,补偿金仅为650元。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什么政策?贾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