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不仅要体现为有利于发展生产力,而且更要体现为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效能。从国家治理效能上展示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成为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成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任务。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完善、成熟、定型制度和体制机制调整、创新、再造的过程。要取得全面深化改革的胜利,必须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相结合,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实现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相统一,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的内在统一,赋予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新时代的内涵。
简介:相较于《新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修订前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新疆宗教事务条例》在体例、结构与内容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增加了宗教活动一章,并细化了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责任.通过准用国家立法,以及后续立法的不断跟进,就非法宗教活动,新疆地方立法初步构建起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与社会责任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新疆去极端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的行为表现,与《新疆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了立法连贯性.《新疆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单设一章并完善责任条款的立法体例,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地方立法经验.
简介:群众路线的制度化建设是贯彻群众路线与生俱来的难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具有相应功能,均是群众路线制度化的载体和依托。人大制度、政协制度分别是中共践行群众路线的根本通道和基础通道。把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两大基本制度来认识并进行建设,是攸关中国民主发展与政治安全的战略思维与战略行动。依托并强化人大制度与政协制度在践行群众路线中的功能,充分发挥这两项制度在践行群众路线中的独特而天然的价值,使之成为群众路线制度构建的根本通道和基础通道,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安全通道,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的重大政治责任。
简介: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和以党章为中心的党内法规体系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法理遵循,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共同构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支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国家治理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把加快形成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简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存在缺陷,证人出庭效果不佳。建议通过完善证人应当出庭的前置条件,确立有限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明确拒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并通过增加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力度,重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简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制度治党作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特别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运用的最为有效的治党方式,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基本保障,又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保证,还是全方位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制胜法宝。为了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制度治党,必须从提升制度质量维度切入,着力构建架构科学、内容完备、程序规范、运转有效的制度体系,切实保证单项制度管用和可操作,尽快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贯通,最终使党内法规制度达到均衡状态。鉴于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通过严格的执行来维护、制度的效力必须通过有力的执行来彰显,故而为了全面推进制度治党,必须牢牢抓住提升制度执行力这个关键环节,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获得严格的遵守和执行,确保党的纪律不会成为软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