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以DNA证据为代表的科学证据的有效审查判断是法庭科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关键,然而,DNA证据的"科学"属性使这一任务陷入困境,证据审查流于形式,质证虚化均是其鲜明体现。从学理与实践不同层面予以分析则可开辟审查DNA证据的新路径。学理层面上对DNA证据的审查以考察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判例的演变以及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基础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为基础,推出我国对DNA证据的审查应以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及合法性为内容;司法实践中审查DNA证据则采取分阶段审查模式,具体指侦查阶段的成证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审查以及审判阶段的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改变庭审质证虚化及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状态,体现庭审中心主义。
简介: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是我国的一个创举。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的联合办案和证据转化有助于解决现行反腐败体制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但这两种措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明显缺陷。而在新刑事诉讼法突破传统的刑事证据合法性理论之后,我们可以考虑允许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使用纪检监察证据。这既是由违纪行为与腐败犯罪之间的竞合所决定的,又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文章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及纪检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必然性和实然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纪检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合理运用的理论根据和制度保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帮助,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简介:围绕着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我国正逐渐形成一种新的裁判形态。这种裁判形态有别于以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为核心的“对人之诉”,可以归纳为刑事诉讼中的“对物之诉”。对物之诉将为利害关系人提供行使民事诉权的途径,遏制涉案财物处分权的恣意行使。并且,通过建立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涉案财物审判程序,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院裁判的独立性和准确性。在与定罪量刑程序的外部关系上,由于对物之诉在裁判依据和利害关系人上具有特殊性,为保证裁判准确和利害关系人有效参与,对物之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内部构造而言,争议事项的复数化和第三人的加入,促使对物之诉形成了分别以法律性质和权益归属为争议核心的双层诉讼构造。同时,对物之诉的证据规则呈现出民事诉讼的特质,从而在证明对象、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上具有特殊性。
简介:现行法律规定对刑事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与监督机制的缺陷导致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在诉讼中司法中立性不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翻译活动无法起到监督作用。在翻译人员资格认证上对聘请条件缺乏具体的专业要求、资格考试、专业培训等,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翻译人员惩戒机制威慑作用不大,造成诉讼过程中翻译无限制,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因此明确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例如:进行翻译资格考试、建立翻译人才库等,加大对翻译人员违法违规翻译的惩罚力度,最终通过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的各项权利义务的规范更好服务于刑事诉讼中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