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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他们不仅喊改革,支持改革;细细观察,却又是'只说不练',却又是'从中作梗',实质上,还是一种不作。在谈到全面深化改革会遇到的问题和种种阻力时,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近日表示:'我们现在很多领导干部在面对市场这只‘手’时很不习惯,说到底是官僚主义在作怪。这类干部习惯于当官做老爷,习惯于‘别人求我办事’,把手中的权力当作包治百病的‘神药’。'

  • 标签: 不作为表现 新不作为
  • 简介:一、引言行为人能为而不为法所期待的行为,即为不作犯。不作犯可以分为纯正不作犯和不纯正不作犯。其中,对于纯正不作犯,刑法作了单独、具体的规定,只要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即成立犯罪。因此,在纯正不作犯中,并不会出现构成要件不明确的问题。与之相反,对于不纯正不作犯,刑法未作单独、具体的规定,只是因为实现了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出于法益保护的目的,具有处罚必要性,才被

  • 标签: 不作为犯 客观归责 犯客观
  • 简介:不纯正不作犯的核心问题是不作作为的等置性,即对存在结构上不同的两种行为样态适用同一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正是基于等置性,才承认特定的不作可以成立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解决了将二者等置评价这一基础问题,才给不纯正不作犯的成立和对不作者的定罪科刑提供正当性。等置性如何贯彻在不纯正不作犯中,即等置性在不纯正不作犯中的体系地位如何?梳理若干重要的关于等置性体系地位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分析成立不纯正不作犯所要求的等置性的内容。

  • 标签: 不纯正不作为犯 等置性 作为义务 客观归责
  • 简介:不作在传统理论中是'无',为了获得与作为相同的刑法上的地位,不作的研究必须要'无中生有',这便是不作正犯判断的核心。早期该研究的重点在于,突破不作在存在结构上与作为的差异,寻找不作作为之问在价值判断上的等值性,从而确定不作犯的处罚根据。所以很长时间以来,不作犯的等价值性研究成为了不作犯理论的重点。[1]不真正不作犯在是否可罚,以及处罚的范围和程度上,必须以与作为犯的等价值判断为必要条件,因而与作为犯的处罚原则相比,对不作犯的处罚属例外、特殊的规定。

  • 标签: 不作为犯 犯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
  • 简介:作为侵权与不作侵权是以行为为逻辑起点对侵权行为的划分,不作侵权行为有着自己明显的特点,但是二者在具体的实践中却不易辨认。不作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自己的特点,其规则原则也有特殊性。我国不久之前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提及“不作侵权”,更没有分析不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标签: 不作为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 简介:纯正不作犯,是指以不作方式构成的犯罪,并且这种'不作'的具体内容以法定形式被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属于纯正不作犯罪,其中被明示的不作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与之相对,不纯正不作犯则意指以不作方式来实现通常由作为方式实现的构成要件,即不纯正不作

  • 标签: 不作为犯 属性视角 犯规范
  • 简介: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公职人员行政不作现象日渐增多,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行政主体思想认识不足、行政部门制度不健全、社会监督力度不够、行政主体自身腐败是行政不作现象存在的深层原因。对此,应从深化行政部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等方面予以整治。

  • 标签: 公职人员 行政不作为 整治措施
  • 简介:共犯共犯是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上的"冷僻"地带。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纵然对其有些许论述,但依然难以称得上"系统"、"体系"。对于共犯共犯之概念,国内外刑法学界都未给出明确界定,而仅有一些"轻描淡写"的解释性表述。至于共犯共犯之分类、理论归属、认识错误以及刑事责任的把握,则是整个刑法学界未有深入探讨的问题。然共犯共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如幻影般仅存在于想象之中,其依然会出现在各式各样的共同犯罪之中,故对共犯共犯诸问题的讨论对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

  • 标签: 共犯的共犯 理论归属 认识错误
  • 简介:共犯脱离是共同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围绕着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形成了“意思联络欠缺说”、“共犯关系脱离说”、“准障碍未遂说”和“因果关系遮断说”的争论,而共犯脱离成立条件的讨论则是处理共犯脱离根据的争论之继续.“因果关系遮断”不但能够从根本上说明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而且构成了共犯脱离成立的“充要条件”,但主观因素即“任意性”可直接影响或决定共犯脱离成立后的具体犯罪形态.共犯脱离以“共犯关系的截短”为真相,其不仅可以带来共犯脱离理论本身的完善,而且可以丰富和发展既往的共同犯罪理论.

  • 标签: 共犯脱离 意思联络 共犯关系 中止犯 因果关系
  • 简介: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施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段,后行行为者介入进来,在与先行行为者取得意思上的联络后。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应当限定在:后行行为者将先行行为者的行为和结果作为实现自己犯罪的手段,基于利用该行为和结果的意图而加以利用的情况下,应将这种行为视为后行行为者利用、补充先行行为者的实行行为,具体判断应以价值、规范意义上的等同性为基准。

  • 标签: 承继性 犯罪共同 手段规范意义
  • 简介: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犯人从共犯关系中退出,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未遂或既遂的犯罪形态。共犯关系脱离是有关犯罪结果的归属问题,而共犯中止是事关已成立的未遂犯的可罚性问题。前者属于共犯论特有的问题,后者与其说是共犯论问题,不如说是未遂犯论问题。尽管两者存在部分重合,共犯关系的脱离有可能适用共犯中止规定,但两者的本质却不同。

  • 标签: 共犯关系脱离 共犯中止 认可 解消
  • 简介:德、日、韩等国家的共犯论体系是以正犯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共犯是以正犯为其前提的概念.刑法以分工分类法对共犯人进行分类,正犯不仅是其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中心.因此,在共犯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便是怎样区分正犯与共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正犯概念,我国刑法将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分为组织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有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规范性实行行为说和实质客观说之争,虽然重要作用说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在共犯论体系不同的语境之下,探讨两者的区分,可谓无奈之举.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最好是在修订刑法条文时,规定相关条款.

  • 标签: 限制正犯 形式客观 重要作用 明文规定
  • 简介:继承性共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之后,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单独或者帮助先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后一犯罪的犯罪人。继承性共犯只存在于两种犯罪形态中:一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结合而成的犯罪。二是结合犯。对继承I洼共犯应确定与被继承性共犯同样的罪名。

  • 标签: 继承 被继承 犯罪 共同犯罪
  • 简介:身份犯之共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身份有认识;身份犯之共犯中可能因行为人对身份的认识错误而发生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这种特殊的共犯认识错误相对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共犯与身份以及共犯错误等基本刑法原理,对其进行妥当处理。

  • 标签: 身份犯 身份 共同犯罪 认识错误
  • 简介:一、前言基于共谋而实施犯罪之时,实行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有时会与共谋的内容不一致。例如,甲与乙就用刀伤害丙达成共谋,由乙分担实行行为,由于遭到丙的抵抗,乙一怒之下产生杀人犯意,杀害了丙[案例1]。在此情形下,对于仅就伤害进行了共谋的甲,判例的立场是不成立杀人罪的共同正犯,仅成立伤害致死罪[最决昭和54年(1979年)4月13日刑集33卷3号179页],学界对此亦无异议。

  • 标签: 共犯 射程 实行行为 共同正犯 行为人 杀人罪
  • 简介: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情形出现,“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目前,对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代会接到报告后,是否要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本刊现选择了几篇不同观点的文章,供读者参考。

  • 标签: 选举单位 国家权力机关 代表资格 政治地位 大常 犁州
  • 简介:秦律、汉律共犯处罚没有如唐律那样的“首从之法”,其原则是将全体共犯者均处以同一刑罚。刚刚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第三册,即《为狱等状四种》中还可见数件共犯案例。虽然《为狱等状四种》所见共犯案例中未必明确记载对犯人的处罚,但至少在案例1提出的三个判决案之中,有两个判决案均对全体共犯者适用同一刑罚。并且,在案例5的两个判决案之中,有一个判决案亦对相当于唐律所称共犯者中随从者的人直接适用对所犯之罪的法定刑。

  • 标签: 岳麓简 共犯 秦律 汉律 群盗
  • 简介:作为共犯从属观念基础的实行从属性排除'无正犯的共犯',即否定正犯着手之前共犯的成立。这种观念来源于'共犯次要性'的立场,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的拟制;同时,许多国家的立法明确规定处罚未致实行行为着手的共犯,突破了实行从属的诫命。由是以观,共犯从属观念并非共犯的规范本质,仅是一种政策选择性理念。我国现行刑法在犯罪预备和共犯共犯问题上的立法政策选择,显然与共犯从属性理念不相一致;同时在参与自杀行为等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共犯从属性观念的诠释能力显然不足。虽然在共犯成立问题上共犯从属性观念的现实意义值得怀疑,但是在共犯处罚原则问题上,这一观念却应当被肯定,借以清除实践当中存在的'共犯处罚比照主犯裁量'的思维和做法。

  • 标签: 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 无正犯的共犯 “主体间”制度
  • 简介: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历来存在因果共犯论、违法共犯论与责任共犯论的争论,但后两种理论必将导出处罚所有的必要共犯之结论,因而是不妥当的。因果性才是共犯论的逻辑出发点,但是共犯的因果关系并不像单独犯的因果关系那样严格要求'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一条件,而只需要物理性或心理性地促使正犯结果更容易实现即为足够。因此,在认定共犯的成立与脱离以及中止时,物理性因果关系与心理性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成为问题的关键。但作为其前提,有必要明晰'共犯'这个概念,在这一点上,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进路。为了避免陷入心情刑法的危险,有必要为共犯处罚划定界限,而这一界限的划定,应当结合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形式标准指的是共犯对正犯的最小从属性,而实质标准指的是根据共同行为人的行为个别性地认定是否存在防止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

  • 标签: 因果共犯论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犯处罚界限
  • 简介:“主犯决定说”比较“分别定罪说”与“从一重罪说”等几种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定性的观点显然具有其优越性,而反对采纳“主犯决定说”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由于“分别定罪说”存在上述几点明显的缺陷,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当然不能采用“分别定罪说”。运用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说”来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问题,共同犯罪行为与一个人的一个行为不能等同,共同犯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名。

  • 标签: 商业贿赂犯罪 共犯 定性 “主犯决定说” “分别定罪说” “从一重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