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不作为的帮助犯是指对不作为犯实行行为的加担,包括有形帮助和精神帮助两种情况。不作为的教唆犯,是指通过教唆行为使他人产生实行不作为犯的决意。看教唆不作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主要是看作为义务人不防止结果发生的决意是否存在。【关键词】不作为的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共犯之不作为,就是指对不作为犯罪的帮助与教唆行为,本质上属于共犯论的范畴。它本身与一般意义上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指对作为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并无区别,只是由于与之相联系的正犯乃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故对于其一般可适用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理论体系。一、不作为的帮助犯所谓不作为的帮助犯,是指对不作为犯的帮助,是对不作为犯实行行为的加担。关于帮助不作为之正犯是否可能的问题,几乎所有学说均采肯定见解。德国学者保曼(Baumann)明确指出:“不仅对于作为行为,而且对于不作为行为,都可以有帮助。强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实施作为者的决心,是对不作为行为精神上的支持。”[1]体现在在判例上,德国也很早就确定了对不作为犯的帮助。在RG时代,1895年4月8日法院处理了一起违反军事刑法典的帮助犯事件。该事件是根据1872年6月20日的《军事刑法典》的第64条,军人超过休假期要受处罚。步兵R对于是否按期归队犹豫不决。被告人劝R稍微延长一下假期,并给其部队发去了虚伪的电报。于是R就没有按期归队……
简介:不作为与共犯的问题中,不作为犯的理论与共犯理论竞合在一起,属于刑法总论中的最大难点之一。该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针对作为犯的不作为的加功;(2)针对不作为犯的作为的加功;(3)不作为的共同实行。另外还存在(4)不作为的共犯与作为的共犯的界限问题。首先,针对同一行为样态,完全有可能同时存在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评价,因而只要对作为与不作为分别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即可,就不作为的共犯与作为的共犯的界限问题而言,这一点也不会有什么改变。而且,要认定成立不作为的共犯,也以参与者存在作为义务为必要。另外,对于不作为的共犯的因果性而言,也只要对正犯实现构成要件起到了促进或者强化的作用即可,而不必达到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的程度。
简介:医疗不作为是医疗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既包括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即拒绝接诊的行为,也包括接诊后怠于救治的行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可追究其侵权责任;接诊后怠于救治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可由患者选择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我国相关法规倾向于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医疗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宜采相当因果关系说,赔偿范围及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淮。无主病人、欠费病人救治问题也应纳入医疗不作为的研究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