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随着贿赂犯罪向多元化和复杂化演变,“居间人”参与行、受贿犯罪的情况与日俱增且日益复杂,监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关于涉嫌贿赂犯罪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常存在认识分歧:定性为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理论界、实务界对介绍贿赂罪之构成要素认定难以达成一致,致使定罪量刑标准无法确实、清晰。笔者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典型案例,从犯罪论体系、本罪认定要素、共同犯罪理论及受贿共同犯罪认定方面予以浅析,以使本罪与受贿罪共犯彻底区分开来。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立法机关仅将其配套于贪污受贿犯罪,这是顺应时代发展的结果。它首次出现便引发极大的争论,同时推动了我国死刑改革之路向前推进。立法明确规定其适用对象是实施了极其严重的贪污腐败犯罪的犯罪人。在实践中,法官面对具体案件时,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终身监禁的时间效力问题。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在惩治腐败、促进死刑改革和彰显刑罚功能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同时因为在我国是首次出现,各界对其认识不够,导致在实践运用中也有些许瑕疵,所以如何对其加以完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简介:<正>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清王朝,尽管有过励精图治的蓬勃发展阶段,但降至乾隆中期,随着政治相对稳定和经济某种程度的繁荣,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逐渐倦勤政务,骄侈淫佚之风日炽,吏治渐趋腐败。乾隆前期,皇帝虽然对贪官墨吏严加惩处,但是贪污之风却刹不住,到了乾隆后期反而愈演愈烈,大案接连出现。乾隆后期,最大的集团贪污案,是以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为首的侵吞“监粮”案。甘肃旧例,百姓可以输豆麦捐国子监生。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这一旧例被革除。三十九年(1773年)陕甘总督勒尔谨因甘肃地瘠民贫,户无粮储又时有灾荒,向朝廷请求恢复捐监旧例,筹粮备赈。乾隆批准勒尔谨奏请,特调浙江布政使王亶望改任甘肃布政使,主持收粮捐监工作。王望是原江苏巡抚王师的儿子。他以举人捐纳知县,历官至浙江布政使。王亶望赴任甘肃仅半年,于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月就向皇帝报告,收捐19017名,得豆麦827500余石。这巨额粮食,引起乾隆怀疑,发“四不可解”谕诘问勒尔谨:一、甘肃民多艰窘,安得有近2万人捐监?二、民食尚且不敷,又安得这么多粮食捐监?三、捐监粮多达82万,经久必陈腐,又将安用?四、即使每年借给民间,何不留于闾阎,听其自为流转?勒尔谨回奏,甘省报捐监者,多系外省商民。安西、肃州系新疆新辟门户,商民必?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增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而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亟待厘清,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犯罪的既遂标准。
简介:本文分析了刑法第133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的缺陷,并在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提出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分开单独立罪的构想。本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在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构成交通肇事选逸罪后,“逃逸致死”就成为了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