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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转制高校”就是某些原属国家或地方主办的高等学校转变成由社会一些独立法人承办或由国家、地方政府与社会力量联办的高等学校。转制后,国家和地方不再负担或全部负担学校的教育经费,不直接参与学校的具体管理,但对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育运作情况实行有效监督;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先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权利;学校通过准成本收费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维持和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按制度规定严格会计审核,对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因此,转制高校必须对目前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变革,以适应新机制的要求。

  • 标签: 高校 财务管理 中国 经济效益 预算管理 成本核算机制
  • 简介:内容提要:在复合税制中。财产课税是对财富存量课税,包括以收入为目的对财产占用按照受益课征财产税和以调节为目的对财产转移按照调节效应课征财产税。财产课税的征税点以财产形态为基础。在财产占用领域,所有享受公共资源利益的财产均应成为应税财产;在财产转移领域,所有需要调节的财产交易均应成为应税交易。财产课税有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两种模式。根据财产课税的性质,我国应实行分类财产税。在财产占用领域,应当设置不动产占用税与动产占用税,不动产占用税包括土地税与房产税,动产占用税包括交通工具税与通讯工具税。在财产有偿转移领域。应当设置财产交易税与金融交易税。财产交易税主要是不动产交易税,金融交易税包括证券交易税与货币交易税。在财产无偿转移领域,应当设置遗产继承税与赠与税。为实现财产课税税种设置合理化,需要对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进行整合。

  • 标签: 复合税制 财产课税 不动产占用税 动产占用税 财产交易税 金融交易税
  • 简介:财产转让税制发展到现代,各国多把它作为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财产转让税制的主要税种已由原先单一的继承税,发展为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三种形式,并且这三个主要税种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组合形式。目前世界上有关财产转让税制的结构类型有六种

  • 标签: 财产转让税制 遗产税 继承税 赠与税
  • 简介: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基本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这项工作产生的出发点是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情况下,明确企业产权归属,确认企业中国家所有者权益。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几年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加强,尤其是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以192号令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使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逐渐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7年是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的第一年,占有产

  • 标签: 企业 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工作 档案管理 执法检查 中国
  • 简介:警惕财产租赁合同的可信性宋刚,韦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租赁这一古老行业顿时活跃起来,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越来越发现这其中不乏违犯《经济合同法》和大肆吞食国家税款的现象。下面就是几种较为普遍的手段:一、口头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不按《经济合同法》现定的程...

  • 标签: 财产租赁合同 《经济合同法》 实际租金 租金总额 口头协议 国家税
  • 简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会发生财产损失,如由于责任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存货、厂房、设备等资产毁损损失;清查盘存时发现资产盘亏、短缺、毁损损失;存货残损、霉变发生损失;现金及物资被盗发生损失;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等等。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正确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可以减轻企业税负,而如果企业操作不当,往往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那么,企业应如何进行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呢?

  • 标签: 财产损失 税前扣除 企业
  • 简介:关于发展产权市场的思考马自炎当前深化企业改革的着力点是改革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但理顺产权关系只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出发点不能单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甩包袱,而应是通过盘活现有资产这个手段,达到对企业进行微观再造,使之成为完整的、有活力的经济细...

  • 标签: 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 国有企业产权 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 国有资产流失
  • 简介:21世纪以来,国内众多尚未达到上市要求的互联网企业纷纷运用VIE模式海外上市。而2014年下半年A股的牛市行情和"互联网+"话题的热炒,使A股市场的互联网企业受到热捧,与海外市场价值低估的优质互联网企业形成鲜明对比,大批的中概股企业纷纷开始筹划私有化回归。本文结合互联网企业国内外发展概况和VIE模式的特征,分析企业在私有化退市、拆除VIE结构、国内上市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据此提出防范相关风险的建议。

  • 标签: VIE 互联网企业 私有化 上市
  • 简介:根据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文主要讨论有限合伙人合规转让其拥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问题。

  • 标签: 有限合伙人 财产份额 税收问题 转让 《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