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是集政策性、法律性于一体的社会管理活动,它在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收费和罚款管理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有:(1)一些地方和部门无视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使一些收费罚款项目重复甚至相互矛盾。(2)收费罚款标准不够准确、具体,弹性太大,导致执法人员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过大,收费罚款标准杂乱不一。(3)执收执罚人员由各单位选定。而且一旦成为执法人员,其“权利”则不可限量,一些素质差、动机不纯的执收执罚人员已成为社会公害。(4)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止收入和罚没收入,严禁给执法单位和个人搞返还或提补助,但实际执行中却返还照提,补助依旧,坐支挪用严重。
简介:关于如何处理纳税人欠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中的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这一规定是正确处理企业欠税问题的最高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们在征收滞纳金的力度上远远达不到《征管法》的要求,因此,研究和探索如何强化滞纳金征收的问题,对于开展大力压缩欠税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目前滞纳金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1、在学习税法中存在片面性,忽视了税收法规的刚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处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简介:<正>新税制实行以来,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而征收的,纳税环节又与“三税”相一致,其征收管理也必然受“三税”征管办法的制约.首先,由于城建科依附性的缺(?)和国、地税务机关分科管理的特点,为地税部门及时组织财政收入带来了困难按现行政策,纳税人某一时期应纳的城建税,等于同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合计数,乘以规定税率.当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与实现数相一致时,其应纳的城建税,又等于当期实现的“三税”税额乘以规定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地税机关按照纳税人实现的“三税”税额组织征收城建税,不会出现因计税依据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