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中国人的快乐标准,他需要有安全感的房子,他需要跟土地接地气的房子,他需要让人获得尊严和自由的房子。从根本上来讲,中国人的骨子里面都是有土地情结的,在都市化的进程当中,看到水泥丛林,花几万块钱买一平米的事情,本身就是让中国一代一代农民出身的人心里有不安全感的,农民出身这个事情是我们血液里的事情,我们所有中国人的快乐,骨子里其实都是农业文明的快乐。
简介:5月24日,208地质队在长寿区成功预报一起地质灾害险情,避免了51人的伤亡。24日下午15时50分,长寿区洪湖镇称沱瓦厂不稳定斜坡发生大规模垮塌,由于监测预警及时,避免了8户51人的伤亡。称沱瓦厂不稳定斜坡位于称沱桥头,高约35m,宽约160m。
简介:工业和信息化部消息,去年我国手机普及率达到每百人73.6部,每百人拥有量比上年增加9.2部;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n3%,比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彩电、手机、计算机等主要电子产品产量均名列世界第一。根据工信部发布的《2011年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公报》,去年,我国3G网络渗透率达到13.0%,比2010年提高7.5个百分点。我国手机上网用户占网民总数的69.4%,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我国彩电、手机、计算机等主要电子产品产量占全球出货量的比重分别达到48.8%、70.6%和90.6%,均名列世界第一。
简介: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内部施行估价报告质量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审制度”)已经有若干年,总体效果如何呢?笔者从福建省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委员会《关于2010年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检查汇总报止》中的分析以及市场调研中发现,
简介:在房地产租赁合同中,常常会出现关于增建房屋补偿的条款。如何在签订合同时规定好退租时补偿的计算标准?该计算标准和租赁期限又会对租赁双方的利益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什么样的补偿条款才是对租赁双方都合理的?这些都是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1999年4月钮某与周某相恋后一直居住在本市某路某号周某承租的公房内.钮某的户口未迁入上述房屋内。2003年10月5日.周某与钮某登记结婚.将系争房屋作为婚房。2003年10月17日周某死亡。2004年1月1日.经周某子女协商一致.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他人.之后新的房屋承租人认为钮某无权居住上述房屋。钮某诉至法院.诉请确认其在上述房屋内有居住权。法院判决认为.钮某婚前确实居住于系争房屋内。
简介: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对业务的法律风险把控属于重中之重,但因委托持股、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等原因,对房地产经纪公司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把控,却显得很单薄。其实,法定代表人在享有很大的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风险。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都应重视和控制这些法律风险,做到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合法经营、共建企业。
简介:【案情】原告:康某被告:厉澳公司第三人:邹某、周某、鲍某原告康某诉称:被告系由周某、邹某两人于2003年2月21日开办成立.后因经营不善.于2003年10月15日以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吸收原告和鲍某人股。根据合作协议。
简介:【提要】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其救济对象仅限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在具体认定“本车人员”是否向“第三者”转化时.应考察事故节点发生时.受害人在这一事件节点处于“本车人员”地位还是“第三者”地位.亦即综合考量保险事故和该事故者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故节点特定人员是否具备转化为“第三人”的时间、空间条件等因素进行判断。
简介:【问题的提出】近日.笔者审理了一起原告上海沙城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沙城公司)诉被告上海杨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下简称杨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沙城公司系从事游泳池、桑拿按摩池建造的企业。2008年12月10日沙城公司与杨巷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杨巷公司位于徐家汇路169号的项目建造桑拿设备系统。工程完工后。杨巷公司拖欠沙城公司工程款198304元.沙城公司遂起诉来院要求杨巷公司及时结清工程款。审理中笔者发现。
简介:【案例要旨】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入户抢劫”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租住的房屋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以抢劫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伺机对其他同租人实施抢劫构成“人户抢劫”的共同犯罪。
简介:【提要】诉讼中,法院对第三人保管占有的执行标的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以第三人做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书面确权证明为前提:案件生效执行后.案外人对该第三人保管占有的执行标的提出所有权异议的.法院应结合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对异议标的所有权权属确定所依赖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考察分析。
好房子应让人内心安顿
208队预报地灾险情避免51人伤亡
去年我国每百人拥有73.6部手机等
关于建立房地产估价质量总审核人制度的思考
关于承租人增建房屋在退租时补偿问题的思考
居住权的制度建构及居住权人的利益保护
房地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康某与厉澳公司、第三人邹某、周某、鲍某股权确认案
“本车人员”因车辆撞击甩出车外并未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人”——上诉人范永红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传统公司法视野下的一人公司之评判——上海沙城休闲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杨巷建筑
伙同他人在自己租赁的房屋内实施抢劫构成“入户抢劫”共同犯罪——刘得琶等四人抢劫案的分析
案外人对第三人保管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之处理——案外人金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