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根据是代理权。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经常发生,其情形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无权代理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的本质虽是无权代理,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权代理人所为之代理,其结果却由“表见”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人本身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进行代理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表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阅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文主要介绍实践中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如何辩析的问题。
简介:公共政策是政府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政策评估则是对政策实施效果和相关利益群体权益诉求的一种反映,评估主体是整个评估过程的主导者。在我国众多的政策评估项目中,尽管公众的自我认知以及社会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在不断改变着整个评估主体结构,但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不同的评估主体在政治忠诚、身份认同、体制信任、资源享有方面有所不同,这种趋势不断塑造着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内隔离”现象。文章从制度认同的角度,通过对不同评估主体间的比较揭示这一“隔离”现象的原因及其影响,指出“隔离”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咎于非政府政策评估主体的能力或积极性,它是政府组织结构和制度环境的产物,也是现行政策评估制度中“放管结合”悼论所导致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近年来政府制度改革的非预期结果。
简介:在我国,农业投资主体主要有四个:政府、银行、集体和农户。本文就当前农业四种投资主体的行为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矫正措施。一、政府农业投资行为的分析。首先,从中央政府的行为看,尽管中央政府为发展农业,在1979年作出了三个方面大幅度调整,一是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据统计,198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77.5%,二是继续对农业减免税收,三是对农用生产资料进行价格补贴,1979——1986年,因这三项政策农民约收益3545亿元。但是,与此同时,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总量由'五五’时期的246.8亿元减少到'六五'时期的172.84元,份额从10.5%下降到5%,85年以后,农业投资份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