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继1996年4月1日后,我国又于1997年10月1日再次大幅度降低了关税,使我国的关税总水平由23%降至17%,平均降幅达到>6%。共有4874个税号商品的税率作了不同程度的下调,占总税目的73.48%。最高税率由120%降为100%,税率在30%以上的税目减少了45%。从1993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签字到现在的四年间,我国已经多次大幅度自动降低关税,总降幅达60%。同时,我国还在非关税措施、外贸管理、服务贸易等诸多方面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使我国进出口管理体制进一步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它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例如,1995年1
简介:本文将以一个拥有技术优势,且将其产品输往本国寡占市场中的外国厂商为对象,探讨其对本国厂商的最适技术授权策略,以及该策略是否受关税保护贸易政策之影响。在本文的研究结论中,我们可以发现下列三点:(1)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当外国企业可授权国内二家厂商时,其最适授权策略,会选择同时授权于国内二家技术劣势厂商。当外国厂商仅可授权国内一家技术劣势厂商时,若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国外技术优势厂商之最适单位权利金订定为存在内部解,且会受市场规模的影响,市场规模值愈大,权利金愈高。当市场规模相对较大时,则国外技术优势厂商之最适单位权利金恰等于其技术创新所能节省的成本幅度。(2)在关税政策条件下,国外技术优势厂商可同时授权国内二家厂商时,其授权策略不受关税政策影响。在可授权国内一家技术劣势厂商时,若市场规模相对较大,其授权策略不受关税政策影响。若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外国厂商的授权权利金将高于采取关税政策条件下的水准。(3)在本国政府的最适关税政策下,不论是当外国厂商可授权本国二家厂商之Nash均衡或可授权本国一家厂商之Nash均衡,皆有助于本国福利水准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