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商法思维,说到底是商法的总的理念和本质观点。而这种思维并不是凭空创造的学术思想。首先,商法思维是从商事交易实践以及商事交易问题调解等商人共同体的衡平经验和需求逐步总结而来,可以说,商法思维是反映商事活动实践的一种理念,是一种实践性思维,并不单纯是一种思想成果。经过时间的推移和商事活动的复杂化,商人共同体逐步形成了一些规律性习惯或规章,并将此抽象为理念或理论。它具有非理性、非纯粹逻辑推理、实践导向性强的特征。
简介:<正>一、商业信托的界定和特征(一)商业信托的界定狭义上的商业信托(businesstrust),亦称普通法信托或麻州信托(massachusettstrusts)因其起源于美国麻州而得名。在此种狭义的商业信托范畴中,商业信托的概
简介:<正>合作社曾被当做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工具,而合作社在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又说明它可以是剔除意识形态色彩的一种不同于资本企业的独具特色和富有生机的经济组织。由于以蒙德拉贡为代表的合作社在经济领域的成功,合作社甚至被认为是超越现代资本企业的组织性特征的后现代企业范式。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的示范章程,意味着合作社已从最初的自在运动转变为立法支持。对于当代中国,合作社常常被认为是
简介:
简介:<正>截至2008年第一季度,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达到1.44亿人,其中宽带上网用户9700万户,在17日举行的2007年"世界电信与信息社会日"纪念活动上,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奚国华发布了这一最新数据。按照信息产业部"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我国
简介:当网上销售产品步入常态化的时候,针对以商标侵权为代表的网络侵权立法迫在眉睫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到来,人们的生活也随之改变,网上购物正在成为人民消费的新常态,2014年"双十一",天猫销售额高达570亿人民币,令无数传统商家唏嘘不已。
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不限于交互式传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及造成的纠纷已逐渐出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虽对"信息网络"作了扩张性解释,但"网络传播行为"仍未含有"非交互式"特征。笔者认为,应当设定一个更为广义的传播权来涵盖、控制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
简介:鉴于互联网侵权无国界和执法难两大特征,针对互联网侵权的打击难度,远高于传统行业互联网确实给我们带来很多方便,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在笔者看来,互联网时代的专利保护有两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互联网是跨国界的,因为每个国家知识产权法都是不一样的,跨国界会带来侵权认定上的问题,也可能莫名其妙的就触犯一个国家的法律。
简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宄所所长是晓求称,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会在理念、功能、规则体系.行为特征以及价格结构方面发生一系列根本性变化。具体说来有九大变化,这九大变化是未来中国资本市场中新的特征:
简介:新浪和搜狐,你指我侵权,我指你抄袭,两大门户网站可算是“狼(浪)狐之争、吵满人间”了!案件已经起诉,应该由法律去裁决的是非,他人自然不便置喙。可是纠纷发生在网络界两个大腕身上,似乎又真实地表达了网络界人士对网上多发侵权事件的无奈心情。
简介:一、判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及举证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可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简介:自网络产生之日起,就以信息共享为己任,参与其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无限制地匿名使用资料和信息。然而,资料共享跟著作权发生了冲突。在国际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
简介:1975年出生的王迁在学术界属于晚辈,但他任教授已有10年。他对著作权法,特别是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研究,对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影响。他较早引入国内进行探讨的“红旗规则”、“服务器标准”等,已成为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概念。他所在的华东政法大学在我国最早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形成了从本科到博士的教学培养体系。
简介:网络游戏目前已成为我国一大新兴产业。根据相关统计,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产值约20亿元人民币,是当年中国电影产业票房收入的2倍,同时还以1:10的速度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而且今后几年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将以每年115%的速度持续增长。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
简介: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转播案,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此案引发了产业界、法律界诸多探讨,并启发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对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的关注,笔者谨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对此案所折射的产业法律保护问题作文,以期引起业界更多有价值的观点。
简介: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但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网络游戏是否等同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网络游戏运行后的游戏画面是否可以受到保护,网络游戏整体的著作权与其中组成元素之间是何种关系,应当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都有待理论及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商法思维的现代特征
商业信托的法律特征及规制
合作社的法律特征探析
网络音乐,市场有则
网络银行监管的商法探析
网络音乐市场更加趋于规范
如何应对网络侵权新挑战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由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的扩张看“网络传播行为”的扩张
网络内容服务中的版权策略
互联网时代专利保护的两大特征
股权分置后的中国资本市场特征
“狼孤”之争与网络版权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
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著作权——网络资料私人共享在德国的刑事立法和实践
王迁:网络版权的思想者
RPG类网络游戏属于哪类作品
“网络版权保护状况调研工作”正式启动
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生态保护探讨
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及其权利归属
网络侵权成为北京知识产权纠纷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