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除具有其他证据共有的功能,即司法办案人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之外,还以其专门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案件材料呈现出特有的证明力。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认知方法、法律素质和对案件的理性思考等方面存在差异,对鉴定结论的认识、理解和最终评判、认定都是不同的。由于对鉴定结论所持的态度不同,案件的最终处断结果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司法实践所追求的判定结果的同一性、必然性由此会受到挑战。因此,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与认定,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掌握在一定尺度范围内,实为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优化诉讼环境、稳定诉讼秩序所必需。
简介:制造商因生产出品质上有缺陷的食品、药品,造成消费者伤亡事故,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其中因对原料商等其他分工者监督不严而过失生产伪劣食品、药品或者因对消费者保护不周而使得消费者不正当使用食品、药品,进而导致伤亡事故的,分别涉及到制造商对其他分工者的监督义务、制造商对消费者的保护义务,在制造商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上更为复杂,也是理论上应当关注的焦点。制造商和原料商等其他分工者的关系中,制造商对原料商等生产链条中的分工者存在着监督义务,但是该监督义务可以透过刑法上信赖原则的介入而减轻。而在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交往关系中,制造商负有严密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注意义务,无适用刑法上信赖原则而减轻制造商注意义务的空间。
简介: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陪审员职能限缩在事实认定上,由此引出了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能力问题。分析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应聚焦两类特征:一类是陪审员的个体身份特征,如不受科层权力管制、缺乏法教义学训练、秉持常识性正义观、怀有对当事人的共情式关怀等;另一类是陪审员裁决的结构性特征,如团体评议结构、二元式法庭结构、实际上的裁决终局性等。这两方面的特征对于司法事实问题的解决有重要影响。评价司法事实认定之优劣,除了准确性之外,还有裁决的可接受性、事实推论的正当性等维度。需要在这些维度上分别论证陪审员裁决的价值。中国现行改革方案和立法草案,选取了传统陪审制的某些要素性特征而舍弃了其他一些特征。该设计方案能否最大化地发挥陪审员的事实认定优势,取决于这些要素性特征与事实认定各评价维度之间的功能性关联。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该法在第一百三十五条还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这就从宪法角度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的方式。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就离不开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对诉讼活动中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能就是通过自身的执法活动来监督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法律,确保国家法律能准确有效地得以统一实施。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监督中最突出的内容在整个检察监督体系中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从刑事检察监督的地位、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进行简要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都是刑事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