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简介:“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法理学和各部门法中经常遇到的基础术语,它们被用于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判词之中。不确定法律概念不仅仅涉及到法律适用中的解释问题,其所指涉的事实认定的争议性,使得概念解释进一步复杂化。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事实相互缠绕、相互印证,在做出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时,对二者相互关系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差异。在实务中,行政执法者、法官、律师和学者们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共识,通过行政解释、技术标准、裁量基准、专家意见使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进一步法定化,主张常识性的经验判断与专业论证相结合,注重不同文化形态和政府规制目标下的不同理解。同时,不确定法律概念所关涉的行政事实认定,应该达到一定的证明力标准才能被采信,对该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才能被视为有说服力的解释。
简介:目前,我国综合运输立法与多式联运立法尚未有序展开,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厘清二者的逻辑联系与明确二者在定位与内容层面的协调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综合运输法是综合运输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多式联运法是综合运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运输法与多式联运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同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综合运输法与多式联运法的合理区分是我国综合运输立法过程中应加以考虑的问题。这种区分既要考虑综合运输与多式联运的关系,亦要考虑综合运输法与多式联运法在综合运输法规体系中的定位,由此确定综合运输法与多式联运法在综合运输法规体系中定位和内容上的协调向度。
简介: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治安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形成和确定提供了科学的思想基础。西方许多国家运用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只是一种措施和警务对策,还达不到综合治理的理论实践层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个科学概念,作为全面解决我国社会治安的战略方针,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们党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提出来的,而且经历一个实践、探索、总结、不断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一方针,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关于社会治安宏观控制在实践上,理论上的深化和飞跃,它以其强大的生命力,与时俱进,适应着动态社会治安形势。
简介:经合组织(OECD)在1995年到1998年起草的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是一个高度自由化性质的多边投资条约草案,集中反映了西方国家关于自由化性质的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种种要求,也表露出MAI谈判方之间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这些情况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OECD的MAI计划的搁浅,不仅说明发达国家对于何谓可接受的自由化多边投资规则尚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也预示了未来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谈判应遵循的基本法则,即能够为各国广泛接受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必须同时反映不同国家的利益需求,谋求国家间利益的适当平衡.只有沿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方向前进,国际社会才有可能确立一个具有普遍效力的综合性、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