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成员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将该组织财物秘密攫为已有的行为能否构成贪污罪?这是当前司法战线中亟需解决的一个新问题。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经济组织。一九八三年四月《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指出:“……这种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的原则组成,遵守国家法律,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成员八股的资金或其它财物仍属个人所有,归合作经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可见,国家肯定这种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份,但未具
简介:一、严惩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新规定近年来,组织偷渡成了全球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平均每年约有一百万人在组织偷渡分子(俗称“蛇头”)的煽动、组织下,从经济落后国家偷渡往经济发达国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组织偷渡分子互相勾结,在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沿边地区,大肆组织一些梦想到国外发财的人偷渡外逃,严重破坏了进出境管理秩序,给一些国(边)境地区造成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并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对外形象,也危害了一些有关国家华侨的正当权益.1993年6月6日,一艘外籍货轮“黄金探险号”载了我国的偷渡者在纽约克威海滩抢滩登陆时,有10人葬身太平洋,280人被美国当局拘留,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乘机对我国进行指责和攻击,造成不良影响.
简介: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现行宪法及监察法的规定都颇为简单,尤其是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内设组织机构、内设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以及内设机构职权等问题,悉数付之阙如。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乃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得以成立和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它不但授权并规范行使国家监察职权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外设置,更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而存在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证明。从速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是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宜细不宜粗”,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等问题应尽可能地予以详尽规定。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还需直面与纪委合署办公问题,并妥善处理之。
简介:并列罪名与选择罪名的刑法意义迥然不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显著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两个犯罪不可能是选择罪名关系;实践中,无论是先包庇后纵容的情形,还是先纵容后包庇的情形,都不具有选择罪名所要求的客观的承继关系,从而验证了该二罪不是选择罪名,而应该是并列罪名。作为并列罪名,当行为人的行为事实触犯该二罪时,应分别定罪,并且数罪并罚,而不能按照选择罪名作为一罪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