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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个结果
  • 简介:环境犯罪,是在新形势下频发的一种犯罪形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关于该种犯罪,各国都在其法律中规定了打击方式和杜绝形式,我国也在1997年《刑法》第六章中规定了相关罪名。但是,这还不能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大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现实,这就需要从理论角度对完善环境刑事法规提供借鉴。目前,学者们对该类犯罪的范围、主体、责任等研究较多,但对其客体,即法研究较少且成果不一,文章就此展开论述,并提出环境犯罪的法为国家的生态安全权和公民的生态安全权,为完善环境刑事犯罪体系提供立法思路。

  • 标签: 环境犯罪 环境犯罪法益 国家生态安全权 公民的环境权
  • 简介:我是一个普通的职工,有强烈的求知欲望,最后选学了法律,并成为北京人文函授大学的一名学员。一个偶然的机会,人们对一个案件议论纷纷,有的同志说:'你不是在学习法律吗?给我们讲讲清楚。'这难住了我,我真说不清楚呀。于是,我认真翻阅、钻研了教材的有关章节,而后向他们阐述了

  • 标签: 益深 社会主义法律 权大于法 法学理论 “一切向钱看” 流氓案件
  • 简介: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主要在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实质墟法性领域。在实质犯罪概念领域内的争论主要是为了解释现行刑法和指导刑事立法;在实质违法性领域内争论的功能是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正当化提供解释依据。按照中国刑法理论体系,讨论法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只能在实质的犯罪概念领域中进行。

  • 标签: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实质的犯罪概念 实质违法性
  • 简介:行为无价值论如欲告别道德主义的羁绊,就应该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既然违法性兼具行为规范违反和法损害(实害或者危险)的双重性质,那么,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行为规范违反和法损害共同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要从属于行为;在对法概念的具体使用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存在一些实实在在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使得行为无价值论总体上呈现出与结果无价值论不同的理论面貌,而且最终导致两派在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度上都不相同。因此,分析行为无价值论的法观,具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

  • 标签: 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 法益概念 方法论
  • 简介: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去世后,当时的袁世凯政府和司法界、法学界同仁给予了高度重视。袁世凯政府对沈家给予了格外优异的抚恤和褒扬,使他享受了付国史馆立传、建立碑碣等一系列的哀荣.已有研究成果对此注意不是很充分。本文拟根据《政府公报》刊登的第一手资料对此进行探讨.以纠正一些史料上的讹误。

  • 标签: 沈家本 哀荣 袁世凯政府
  • 简介:2018年元月,年过六旬的齐国华拿到了省文明办颁发的大红纪念证书,其内容是他在“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中,光荣入选“陕西好人榜”。这是他继2003年11月被评为全省烟草系统精神文明先进个人,2014年9月获得宝鸡市第三届银奖孝子,2015年12月获得“渭滨好人”等殊荣之后,又一次受到的褒奖。人们不会忘记,有关齐国华编写印发的许多歌谣,经常参加公益活动,以及孝老帮困助人为乐的动人事迹,经过省市主流媒体的广泛宣传,可算是报纸有文、电视有影、广播有声的人了。

  • 标签: 齐国 陕西 大爱 精神文明 先进个人 烟草系统
  • 简介:环境问题的频频爆发对现代法治提出了挑战,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因其坚持“国家一个人一社会”的三元利益结构而广受诟病。生态法作为环境危机形势下刑法现代化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应当成为刑法法四元利益结构的重要部分,以满足环境刑法体系、利益结构及刑法保障属性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当扩展刑法保护的理念,延伸其保护对象,扩充环境犯罪类型,进而细化相应的量刑及处罚的标准。生态法的提出给传统刑法的理念、模式带来挑战的同时,其融人也为刑法的现代化变革提供了契机。

  • 标签: 生态法益 刑法 现代化
  • 简介:防卫行为侵害第三者法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防卫行为的结果发生于第三者,对此应采用综合分析说,视具体情况分别成立紧急避险、假想防卫或普通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害者利用第三者之物,防卫者反击时损害该物的情况,这应成立正当防卫。第三种类型是侵害者将第三者的人身作为工具加以利用,防卫者反击时伤害到第三者的情况,这也属于正当防卫,但在成立条件上应从严解释。第四种类型是防卫者利用第三者之物导致该物损害的情况,对此需视情况分别成立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

  • 标签: 防卫行为 第三者 法益 侵害
  • 简介:环境税不以收入为主导目的,而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使命,这一税之本性造就了“归责→应”的环境税二元机理,也导致了量能课税原则在环境稅法场域的全面失灵。量课税原则考量、权衡由特定主体就受益承担相当税款的运作思路,不仅与环境税立法目的高度契合,而且与环境稅制机理深度互通,既可涵盖环境税归责面向,又可辐射应层级,还能营造归责和应两造机理的交互机制。得益于量课税原则,环境税定性规范与定量规范已超越税收要素理论,渐成体系化理论。与此同时,环境稅征管规范使得量课税原则不断丰实和延展,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和普适性。故此,由量课税原则担当环境税法结构性原则,呼应财政性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既具有税法理论上的必要性,又具有税制机理上的可行性,还具有规则改进与实施上的操作性。秉持量课税原则,以客体、税率和特别措施为内核的环境税实体规范可期进阶,以环保部门定位与权责配置为中心的环境税征管规范有望改进。

  • 标签: 环境税 量能课税 量益课税 归责 应益
  • 简介:侵权法中的法区分保护具有思想和技术两个层面,分别对应着是否要区分保护以及如何区分保护这两个不同的问题。就是否要区分保护而言,法区分保护思想是一种制度共识,具有体系理性和价值理性,仍值得肯定。就如何区分保护而言,以制定法实证主义为方法基础的德国法规范技术会带来保护不足等问题;我国侵权法并未采取此种规范技术,妥当的解释方案应以动态系统作为方法基础,以“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概念作为规范前提,认为规范中隐含了法的区分标准是法的价值和社会典型公开性,容纳了多元化的考量因素,并承认实质性的论证规则,授权司法者进行更为动态和弹性化的综合权衡。

  • 标签: 侵权 保护对象 法益区分保护
  • 简介:沈家的历史法哲学可以用三个短语表述,即“权时应变”,“融会贯通”,“保守经常”。其目的在于建立起具有中国历史传统特色的西方化的法律体系。他认为,对传统法律既要有所保留,更要大力变革;对西方法律既不应也不可能全盘移入,更不应也不可能拒之门外。其历史法哲学表现出稳重性、建设性、时代性、进步性的思想特征。

  • 标签: 法哲学 沈家本 融会贯通 法律体系 传统特色 中国历史
  • 简介:作者在比较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以人为”和西方哲学中的“人文主义”的差异的基础上,探讨了“以人为”的发展观对中国法哲学的影响,提出入应当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首要前提、根本依据和最终归宿。

  • 标签: 以人为本 法哲学 人文主义 法律价值 人权 科学发展观
  • 简介:沈家本是清末修律改革中的核心人物之一,但以往的研究受研究方法的局限,将沈家描述成一个孤独的司法英雄和法学天才,显然,这与清末法制变革的历史真实相去甚远,也不符合沈家的真实面目。运用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通过分析清末国家元场域与司法场域及法学场域等场域间的关系,从中揭示沈家在清末修律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晚清司法场域变迁的逻辑,还沈家本以本来面目。

  • 标签: 沈家本 司法场域 清朝末年 法学场域 修律工作 法律思想
  • 简介:物权法草案第三编是用物权。用物权在大陆法系民法中不过是一个理论用语,能擢升为法典用语,大概是主流物权理论想证明自、己也重视财产利用而努力的结果。鸡不会因为飞上了屋顶而成为鹰,用物权虽然入阁拜相,但在主流物权理论那儿仍是一个见着所有权就直不起腰来的包衣奴才。主流物权理论给用物权定了两道家规:一是用物权不能有处分权,二是用物权只能限于不动产,用物权一旦逾制,就按物权法定原则予以惩罚。主流物权理论是中国大陆的一些主流学者在这十多年间从中国台湾地区贩运过来的,为了保证原汁原味,他们自己不掺什么东西,也绝不让别人掺,至于合不合大陆人的口味,他们是不管的。

  • 标签: 物权法定原则 用益物权 物权理论 中国台湾省地区 大陆法系 中国大陆
  • 简介:法律解释的理念是与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理论问题,属于司法意识形态的内容。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究竟是以人为、还是以法为、抑或以权为,对法律解释结果有重大的影响。以法为本是与严格法治相适应的,追求的是法律秩序;以权为本是与管理法治相适应的,达到的是方便管理和威权秩序;以人为本是与和谐法治相适应的,理想目标是自由法治。但实际的法律解释过程,是法律、权力、权利、价值、文化等综合因素在起作用。以法为本应该是我们目前应该奉行的司法理念,以人为本是我们下一步追求的目标。

  • 标签: 以人为本 法律解释 以法为本 以权为本 司法理念
  • 简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制度革新关乎行政事业体制改革的成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本质是财产问题,决定其应由物权法调整。用物权的本质与功能是确定一国用物权制度的法理依据,一国的基本财产关系是确定用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的必要因素。我国物权法缺乏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利用关系的规范,不利于建立完善其监控机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归属与利用关系的天然分离,为物权法确认一种新型用物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 标签: 公有制 公物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用益物权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
  • 简介:以人为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对于司法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司法以"现实的人"为作用对象,有利于彰显国家将人视为目的的理念,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也是在法律实践的层面最终完成人是价值本体的环节。对于司法而言,人民性、平等性、人道性、教育性构成了以人为理念下司法的应有品性。以人为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以当事人为,特别要突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 标签: 司法 以人为本 当事人 法官
  • 简介:在过程哲学的理论框架下,过程是根本的,过程性是世界的本真状态,离开生成过程,就不存在真实而具体的实在。在这种解释世界的方式关照下,可以发现,以人为本不只是"构建"或"实现"某一目标(如"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的出发点或逻辑起点,也不只是一种终极关怀或价值归宿,更首先是一种过程,是具有本体意义的实在过程。正是在过程的意义上,以人为才可能切实成为每一当下的现实存在;也正是在过程的意义上,司法的正当过程与以人为之间才可能发生深刻的内在关联,并在这种关联中内蕴深刻的人本指向。因此,只要司法过程被充实了满足正当性的要件,其过程本身就应内在地含蕴和生成着对人的尊严的最基本尊重,以人为自在其中,乃至无需附着其他。

  • 标签: 过程哲学 以人为本 司法的正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