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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个结果
  • 简介:财产的传统三分法—即公有财产、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已难以涵摄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财产类型。很多财产都是三种典型财产的混合产物,最明显的表现为公—私混合财产、公—共混合财产、共—私混合财产和公—共—私混合财产。每类混合财产在现实中都有无数的例证,共有产权住房等是公—私混合财产典型例证,城市公共公园等是公—共混合财产典型例证,以维修资金为代表的共有私产等是共—私混合财产典型例证,政府注资的社会保险资金等是公—共—私混合财产典型例证。混合财产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之凸显,有两种社会制度相互融合的原因,也有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和分享经济等快速发展的经济原因。混合财产除具有财产一般功能外,还具有福利功能、互助功能、分配功能和共益功能等特殊功能。

  • 标签: 混合财产 公—私混合 公—共混合 共—私混合
  • 简介:共同混合过错新探林维共同混合过错是指二人以上行为人,其中有犯罪故意的行为人通过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形。由于若干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相互作用、联系,其主观心理互不一致,包括犯罪故意与主观过失,因而称其为共同混合过错。共同混合过错同间接实行犯(间接...

  • 标签: 间接正犯 混合过错 过失行为 行为人 危害结果 实施犯罪
  • 简介:形式解释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理性,通过形式要件,将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缺乏刑法规定的行为排斥在犯罪范围之外。本文从解释方法论、构成要件论以及刑法观的不同层次,对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争论进行了法理上的考察。本文作者认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理论之争,也是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争。作者在对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关系的理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形式解释论的理据作了宣示,对实质解释论的观点进行了批判。

  • 标签: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罪刑法定原则 形式侧面 实质侧面
  • 简介:<正>凡事皆有内容,皆有形式。两全齐美者却不多见。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心连心”艺术团的演出录像已有14场,我几乎每场必看,感觉内容和形式结合较好的,唯有“百年丰碑”。这场演出,就其内容而言,唱的是对周总理的颂歌或是他生前喜爱的歌,演的是周总理为国效力、为民分忧的戏,讲的是周总理关心两个文明建设的事,除了一两处败笔,几乎没有多少游离主题之外的东西。用小时候老师教我们写作文的话说,“没走题”。《三唱敬爱的周总理》、《革命熔炉火最红》、《纤夫》、《革命

  • 标签: 内容和形式 周总理 演出形式 败笔 艺术团 颂歌
  • 简介:对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和学理研究中规定和研究的较为简略,但这一问题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极为重要的.在确定违约责任形式时,除了现有的规则和认识外,还应坚持合同自愿原则和当事人约定优先、法定为辅规则以及将违约定金罚则、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纳入违约责任形式的范畴,以充实违约责任制度.

  • 标签: 违约责任 形式 《合同法》 合同自愿原则 定金罚则
  • 简介:一从一起案例看改革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的必要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判决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2·撤销判决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3·履行判决即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予以变更的判决。这四种判决形式,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正确作出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判决形式,并不能全部包含行政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远不能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不作为的具体

  • 标签: 确认判决 行政判决 判决形式 行政诉讼法 具体行政行为 德国行政诉讼
  • 简介:<正>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因而在认识上颇不一致,概括起来,有五种观点,即故意说、过失说、故意和过失并存说、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疏忽大意过失和间接故意并存说等。理论上的诸多分歧,使得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的处理极不统一,导致同罪异罚,严重影响公民同违法犯

  • 标签: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 罪过形式 间接故意 防卫人 行为人
  • 简介:普法教育不能流于形式张超我国从85年开始“一五”普法教育,现已进入“三五”普法。十年普法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安定团结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然而,普法教育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普法教育整体发展不平衡。普...

  • 标签: 普法教育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 发展不平衡 社会主义法制 普法工作 法律专业人才
  • 简介:群体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群体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群体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不断深入,群体诉讼的运作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与此同时,不同的群体诉讼,以及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概念的混用和理解上的混乱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澄清认识上的误区,科学总结和评价现行的群体诉讼形式,界定各类群体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厘清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关系,无论对深化群体诉讼的理论研究还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导以及民诉法的修改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标签: 群体诉讼 司法实践 共同诉讼 案件数量 诉讼形式 实践价值
  • 简介: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成文法很少,大量存在的是判例法.反托拉斯法也是如此。除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少量的成文法之外,在对反托拉斯法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判例,起到了解释、补充成文法的作用,这些判例法也构成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内容。由于反托拉斯法中的许多概念的真正含义和作用只能从一系列判例中才能弄清楚,所以,研究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如不论及其判例法,那么就不能完整地理解反托

  • 标签: 美国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 判例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 克莱顿法
  • 简介:在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相关司法解释虽然禁止以代表人诉讼形式立案,但实际上允许在审理中推选代表人。在近年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实践中,共同点是以单一诉讼或共同诉讼立案,但在诉讼中均适用合并审理;这些案件,既有代表人出现,也有程度不同的统一裁判的努力与结局,其中的“东方电子案”,因其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法官依职权启动了合并审理,探索性适用典型诉讼,统一赔偿标准与结案方式,从而表现出与英国加入制集团诉讼更接近的特征,产生了较理想的审判效果,但其代表人与集团律师的缺失也使集团诉讼的制度功能受到限制。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实践表明:集团诉讼在证券民事侵权领域应尽快放行。

  • 标签: 证券民事侵权 群体诉讼 集团诉讼
  • 简介:法律推理不仅是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概念,而且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本文从概念上把法律推理区分为法理层面和逻辑层面,分析了法律逻辑学家困惑的根源所在,认为“实质法律推理”概念的提出并没有给形式法律推理之不足提供一个逻辑上的补缺,进而提出了非单调推理是法律推理逻辑基础的思想。最后,我们得出结论:只要引入非形式逻辑理论,就能比较令人满意地解决目前法律逻辑学家的困惑以及法学家们的质疑。

  • 标签: 法律推理 法律逻辑 法理学 非单调逻辑 非形式通辑
  • 简介:法律形式主义具体表现为法律理论领域中的概念形式主义与审判实践中的规则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提出了法律形式主义具有逻辑之谬、实践之弊、目标之虚三宗罪。法律形式主义在逻辑上不考虑概念适用的具体语境、错把三段论的形式逻辑当作逻辑的唯一模型、无法反应现实的法律实践;在实践中忽视先例原理的两面性、忽略法官裁决案件的实质理由、忽视审判结果的实质正义;在目标诉求上追求虚幻的唯一正解式的确定性。法律现实主义质疑法律形式主义有关法律确定性本质和范围的观点,并不反对法律实质上应该是确定的这一命题,他们诉诸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去发现现实法律确定性的源泉。

  • 标签: 法律形式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确定性
  • 简介:"执行难"、"执行乱"是目前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如何有效地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保证民事执行高效公正地实现,是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民事执行外部监督的重要主体,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应该成为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重点和国家立法考虑的问题。笔者现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形式及程序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对立法者有所裨益。

  • 标签: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范围 形式 程序
  • 简介:所谓混合主体共同经济犯罪,是指有身份主体和无身份主体共同实施经济犯罪的情况。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伙同社会闲散人员共同盗窃由自己保管的公共财物。对混合主体共同经济犯罪的定罪问题,我国刑学界有不同看法。笔者试图先阐述混合主体共同经济犯罪定罪的理论前提,并对有关共同犯罪定罪的各种观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再提出混合主体共同经济犯罪定罪的问题的解决方法,以期对这一问题能有更深刻的认

  • 标签: 经济犯罪 共同犯罪人 混合主体 行为性质 定罪 实行行为
  • 简介:一个多世纪以前,比较法学的发展给整个学界带来了一些新的名词:法系、法群、法律传统等。由于当时的比较法学者无法将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归于已有的任何一种法系,"混合法律体系"这一概念便应运而生。1907年瓦尔顿(Walton)教授首

  • 标签: 法律体系 混合法 国际研讨会 混合体系 比较法学 法域
  • 简介: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罪过形式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 标签: 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过形式 罪过模糊 监督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