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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影响居民消费的因素通常包括收入、利率、市场供求状况、预期、制度因素及其他,但引起我国内需不足的关键因素还是收入,特别是广大农民和诚镇中低档收入人员的收入偏低,制约了消费的增长。因此,要着力提高这部分人员的收入,才能从根本上启动消费

  • 标签: 居民消费 消费需求 中国 居民收入 影响因素
  • 简介:一个文明秩序的意识指对该文明秩序的认同,包括对其中的权威系统、概念范畴和制度安排的认同。认同有强制性的,也有自愿性的;前者往往不能持久,而后者才是真正的认同。不过,一种认同可能一开始是强制性的,但会逐渐变为非强制性的。譬如一种新的权威的出现一开始可能不是十分受欢迎,但经过反复的使用、调整,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 标签: 文明秩序 意识 法律 非强制性 概念范畴 权威
  • 简介:消费者行政的建构对消费者保护政策、制度、法律的实现效果至关重要,本文对法国、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行政设置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和整理,并就其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做出评论,以期为中国消费者法研究提供充分、及时的资讯,并对未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修改有所启发。

  • 标签: 消费者 行政 比较法
  • 简介:纪江明在《北京日报》撰文说,当前,人们对收入差距问题极为关注,学界讨论的也较多。他认为,在研究差距的问题方面,其中消费的差距和分化问题也不应忽视。

  • 标签: 分化 消费 居民 《北京日报》 收入差距问题
  • 简介:<正>随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告成立。从此,各地的消费者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到1988年底,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个计划单列市,以及1000多个地、市、县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我国保护消费者立法概况消费者活动的兴起,迫切需要法律的调整。在我国,党和国家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比较重视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颁布了许多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或与保护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

  • 标签: 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协会 立法评述 生产经营者 《条例》
  • 简介:习近平的文明观强调尊重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互鉴超越文明冲突。这一文明观对于理解、构建全球化时代法律文明交流的新思维具有启发性。全球法律文明格局经历了地理大发现之前的相对封闭独立的阶段和西方法律文明对非西方法律文明的压制阶段。当前非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进入寻求复兴和再造的新时期。大的文明体应放弃将自身价值普世化的诉求,尊重各文明发展的自身规律,在以法治为人类文明秩序的共同基础的前提下,创新法律制度与观念的融通机制,共同为寻求建立风险社会的文明共生机制。

  • 标签: 法律文明 文明互鉴 一带一路 文明多样性 法治
  • 简介: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负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义务。消费者环境义务的法律确立具有深厚的逻辑基础和积极意义。消费者环境义务主要包括适度消费、循环消费、妥善处置消费废弃物等方面的义务规范。

  • 标签: 消费者 环境义务 消费模式 法律义务
  • 简介:一、我国的教育公共投资无法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一个因教育而拥有高度活泼、勇敢、敏感和理智的男女所组成的社会,将与过去存在的一切社会截然不同。……教育是打开新世界的钥匙。”①为保证每个公民拥有走向生活的通行证,在基础教育阶段实行义务教育不仅是合理的,项且是应当尽力做到的。国家有义务不让儿童因贫穷、性别、地理和其他特殊原因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在改革、发展教育过程中,我们坚持把实现本世纪末在我国85%人口地区普及9年制义务教育,使青壮年文盲下降到5%以下(即“两基”)作为重中之重。但是,既使我们完成了这一预定目标,我国仍有10%左右地区无法完成普及9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②大量的基础薄弱校的存在,更使

  • 标签: 教育消费 义务教育 基础教育 公共投资 消费市场 成本补偿政策
  • 简介: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从宏观意义上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作出了概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我以为,就我国具体情况而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从宏观角度而论,其应是作为我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实现的方式和行为、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与以社会主义法治为核心的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的结合

  • 标签: 政治文明 依法行政 民主政治 行政权 政府权力
  • 简介:法典是我们了解人类法律制度文明乃至整个制度文明最集中最权威的典籍,是我们能够得以近距离或直接而真切地观察某种法乃至某种法律制度文明的主要钥匙。法典是固化相记录一定的统治秩序、社会铁序和社会改革成果的更有效的形式,是统治者或国家政权为治之要具和要途。法典和法典编撰是在法律制度领域治乱和实行统一的有效手段,在整肃立法、维护法制统一方面有显著功效。法典的统一性,也是一定的法律制度、法津文化得以崛起或得以复兴的关键条件。法典编撰所包含的拉术因素使法典成为能够倍诸久远的一个优势条件。法典可以把统治者所选择的并且为社会生活所认同的法律制度,以比较完整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大局,传诸后世,使其影响深刻而广远。成文法的出现从一开始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法典则是成文法发达过程中的高级阶段。法典是法的形式中的最高形式,它比习惯法、判别法明确、准确、直观、质朴,因而更便于人们了解、理解和运用。法典是一种创设法,比习惯法、判例法更有利于实现对社会的能动性改造。法典是法的形式中尤具普通性的一种,作用也更重要、更广泛。且法典尤具会通性能和沟通性能,法典中蕴涵和宣扬的理性、正义和其他美好的因素,比之习惯法、判例法更具有可以跨越地区和国界的潜力:在成文法和法典的发达历程中,不能小看习惯以及由此衍生的习惯法的作用,习惯和习惯法的发展正是法典的滥觞。

  • 标签: 法典 法律制度文明 成文法 习惯法 习惯
  • 简介:宜川县地处延安东南,辖12个乡镇1个办事处,总面积2938.5平方公里,总人口11.6万人。2009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全县上下积极响应,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了一个全党动员、全民参与、协调联动、齐抓共建的浓厚氛围,一举被评为市级文明县城。

  • 标签: 宜川县 文明 县城 攻坚战 陕西省 省级
  • 简介:横山县电力局,近年来,在省地电公司、市局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强化管理为基础,以精神文明建设为动力,以市场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保障,以提高企业效益为目标,创新思路,强化服务,使企业效益不断提升,全局各项工作得到健康、协调的发展。

  • 标签: 省级文明单位 横山县电力局 文明企业 “三个代表” 精神文明建设
  • 简介:内容提要:日本《消费者合同法))2006年修改时引入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其类型仅限于停止侵害之诉。消费者团体如欲享有停止请求权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的认定程序。与通常民事诉讼相比,此类诉讼具有诸多特别之处,且为促使消费者团体适当行使停止请求权,法律上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机制。日本立法在规定这一制度时的严谨性和细致性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 标签: 日本 消费者保护 团体诉讼 适格消费者团体 停止侵害之诉
  • 简介: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与已有规定的衔接问题。尽管关于同一问题,不同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时,可适用《立法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但这实际上并未解决具体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天津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位法,应定位为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而非对上位法的修改和定义,其对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时,应遵循上位法立法意旨,而非简单的照抄照搬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亦不能随意扩张。

  • 标签: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 简介:在我国公安执法的理念中,长期存在着两个"偏重":一是偏重打击犯罪,忽略保护和服务功能;二是在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中,社会正义感偏重,执法尺度过松.在这两个"偏重"的指导下,我们不仅不能很好地完成公安工作的任务,反而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制造了新的社会对抗因素.从长远来看,警察只有以服务为主,构建"附条件并附期限的无罪推论"的思维模式,公正执法,才能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 标签: 社会正义 政治文明 公正执法 治安 执法理念
  • 简介: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者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者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者。未来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

  • 标签: 消费者 撤回权 立法模式 直销 远程销售
  • 简介:论对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保护刘克希在商品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个人,与销售商、生产商相比,无论在经济实力、交易经验还是在法律援助、诉讼经验等方面,显然处于弱者地位。商品经济越发展,这种趋势往往越明显。为了抑制这种趋势,以实现社会公正,商品经济较发...

  • 标签: 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 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的权利 保护法 消费者合法权益
  • 简介:污染产品税与污染排放税向来被视为污染税(环境保护税之内核)的两大支柱。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国际实践趋势,污染产品理应是环境保护税的重点规制对象。然当下环境保护税立法仅聚焦于污染排放课税,而将污染产品任由消费税选择性调整。税制实践一再证明,消费税终归不是以环境保护为主位目的的特定目的税,诸多先天税制上欠缺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难以迎合环境治理的需要。不管是鉴于域外经验,还是基于税制分工,都有必要借环境保护税立法之机,将污染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即便一步到位的条件未必成熟,也有必要在“环境保护税法”中预留未来针对污染产品的课税空间,实现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的协同规制。

  • 标签: 污染产品 环境保护税 消费税 污染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