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邓正来教授一直关注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的重建问题,刊载于本刊2005年第1—4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近18万字的长文对中国法学1978年至2004年这一时代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为此,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朱振、资琳、周红阳、李强、邹益民、邹立君、刘小平、蔡宏伟、陈纺和张琪)邀请邓正来先生就这篇长文的写作缘起、理论资源、哲学立场以及文章开放出来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一次纯学术的访谈。这次访谈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求邓正来先生对这篇长文的内容进行重复性的解释——尽管适当的解释和澄清也是必要的,而是旨在通过对论文写作之诸多知识支援和理论问题的追问而达到从整体上对该论文的思路以及开放出来的理论问题进行把握,进而促使读者对该论文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做更进一步的思考。
简介:<正>近年来,法理学研究很活跃,有相当大的进展,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还不相适应,落后于立法、司法实践。繁荣法学理论,取得更多的研究成果,这是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是改革开放实践的召唤。我们的法学研究应当面对实践,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抓紧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这个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这是最大的实际,是全民族最伟大的实践。在改革开放中新情况不断出现,新问题层出不穷。传统法学的某些观念,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是无法说明、无法解决的。例如,我们将要
简介: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疑惑不决、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常见现象。对疑罪的之司法抉择原则,在人类社会刑事司法史上,有“疑罪从有”与“疑罪从无”的对立立场。“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有利被告”思想的表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具有丰富的内涵。本文拟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从法哲学、刑法学、经济学、社会心理、诉讼制度等多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一对疑罪之司法抉择的哲学分析疑罪从无?还是从有?从形式上看,只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实质上蕴含着
简介:我国刑事侦察学的理论研究,一如整个公安学的理论研究,近年来成绩斐然,令公安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侧目.笔者欲通过本文对刑事侦察学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陈管见,以作引玉之砖.一、两个蕴意迥然的命题——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与“理论基础”迄今为止,国内刑侦研究中仍未取得共识且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刑事侦察学基础理论与理论基础的界定.比较近似的现象是认为应当有“一种”或“几种”其他科学成为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认为哲学或“侦察哲学”应成为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2、认为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现代三论”应成为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3、认为决策科学、科学方法论、同一认史理论等或单一或共同构成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这些观点散见于近年来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教材中,在此不一一列举)
简介:法(理)学成为法(理)学的重要标志和基本方式是对其自身研究对象、方法及其限度的自觉和反思,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自觉和反思,构成了"法理"概念提出的主要理论问题意识,也是其重要理论意义所在。既有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模式存在未能区分法理学与法学其他科目的研究对象、不当限缩法理学研究对象和混淆法理学研究对象与其他相关问题等缺陷。"法理"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广泛的论域、不同的层次和多重的维度,这使得"法理"具备了成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理论基础,把"法理"界定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相较于既有理论模式具有更大的理论优势,有助于推进法理学成为真正的"法理"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