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初夏的一天,一位姓韩的当事人来到我家,请我做代理。原来韩氏兄弟俩在家乡承包了本村的一口小煤井“永新矿”,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影响正常生产,经他人介绍,并请示村委会同意,于1996年冬邀来了张某等人合伙,且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中除规定了利润分配等方法,还言明若一方违约,必须赔偿另一方违约金2万元。就在韩、张签订协议的当天下午,另有刘某等四人又来到该矿,说是来寻找承包煤井。由于该煤并煤贮量较大,刘某等人见有利可图,便提出要韩氏兄弟废除与张某签订的协议,其违约金刘某他们自愿承担,并许愿给韩氏兄弟将利润分成比例提高等优惠条件。在经得张某同意,又请示村委会批准的情况下,刘某等四人如愿和韩氏兄弟签
简介:文化部2006年11月发布了新修订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计五章五十二条。修订办法的具体指导思想是调整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减少对音像企业的直接管理和对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放宽音像制品经营门店的市场准入标准,并简化审批程序;(2)鼓励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创新连锁经营方式,降低音像制品经营成本;(3)在2001年公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处罚规定;(4)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开所有审批事项。公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在降低和取消音像经营准入门槛方面的调整主要是取消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对注册资本、营业面积及专业从业人员的限制。并进一步降低了连锁经营准入门槛,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力砝允许连锁总部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对营业面积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连锁经营的成本。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直营连锁门店和直营连锁柜台不需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凭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报文化部门备案并办理工商执照后即百陉营。对行政处罚规定的修订,主要是进—步明确处罚标准。提高行政处罚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