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理论多元化的当今时代,犯罪论体系选择的本质乃是形成法学通说。而犯罪论体系通说之形成与该国当下刑法的终极价值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价值导向内在性地决定着某种犯罪论体系的外在建构及其理论价值,在不同犯罪论体系对立之时,应把价值共识作为犯罪论体系选择的判断标准。从本体上看,犯罪论体系乃是犯罪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其功能在于帮助法官明确罪与非罪之判断标准及法律方法。随着人权原则成为当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由于“三阶层论”在犯罪标准之外,同时重视法律方法的运用,比“四要件论”更有利于实现人权原则,因此,应成为中国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简介:法学在本质上是人类理性的普遍表达,据此可以逻辑地推定法学的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其中。绝对标准是法学家不懈追求的理想,而相对标准经过学界认同则演绎为法学通说。法学通说是一种文明、力量、传统和理性,它不断地推动时代进步和法律发展,为法律文明添加智力支持和思想支撑。法学通说概念之下主要包括“要有一种普遍的主张”、“包括一个或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支持这一主张的某种类型的论证”三个基本要素,而“内在的一致性、简单性、平稳性、形而上学与科学的相容性、理论间的支持”则是法学通说的论证标准。以此为根基,法学通说不仅能够确立而且必须确立。这又使法学通说真正呈现出法学学术及其成长的原貌,学术薪火因此世代相传。
简介:<正>一、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定位之困惑2004年11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在该《草案》中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第5条)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第6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8条)据此可以看出,《草案》并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做出规定。
简介: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是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学术的重大发展。其中,公共选择理论是这一理论趋势中颇为耀眼的一颗新星。这一理论将理性人假设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贯彻到政治和法律运作的过程中,更新了以往的研究结论。作为公共选择的两大理论分支之一,利益集团理论与法律研究的关系极为密切,被应用于诸多法律议题的研究领域,为我们更加深入地洞察法律制定和运作的逻辑提供了理论钥匙。在这一交叉研究的发展过程中,立法的交易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具体的研究工具,尤为关注立法的供需关系和供需两方的行为逻辑,为我们从公共选择的视角认识和解释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一进路标志着社科法学中一种既不同于法律社会学,也不同于借助微观经济学的传统法律经济学的本土化研究进路。中国学者需要足够的理论自觉,要紧紧盯住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意义,找到本土法律实践中的行为人,并利用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去建立有因果机制的理论解释。